首页 > 最新动态 >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设置须遵守哪些规范?(附标准依据)
最新动态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设置须遵守哪些规范?(附标准依据)
2025-02-147
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主要有两种情形。
1.报警值设置不合理,经常遇到用人单位报警仪设置的报警值都是以ppm计,在经过换算之后,基本都是报警值严重偏离应设的接触限值。
2.很多可燃和有毒物质同时存在的场所,以及同时具有可燃和毒性的物质经常只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对比职业卫生技术人员熟悉的《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和安全技术人员熟悉的《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可以发现,两个标准都是有毒报警优先的,并不是安全方面的要求优先于职业卫生的。
相对而言,只是GB/T 50493的规定更全面、更详细一些,GBZ/T 223的要求更严格一些。
以下提供两个标准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相关的内容,对比分析一下。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是卫生部发布,时间略早,一些主要规定如下。

4.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的确定

4.1确定原则

4.1.1存在或使用、生产有毒气体,并可能导致劳动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应设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主要指可能释放高毒、剧毒气体的工作场所,或可能大量释放或易于聚集的其他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

4.1.2检测报警点应设在可能释放有毒气体的释放点附近,如输送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加料口、采样口、储运设备的排水口、有毒液体装卸口或可能溢出口、有毒气体填充口以及有毒物质设备易损害部位等处。另外,与有毒气体释放源场所相关联并有人员活动的沟道、排污口以及易聚集有毒气体的死角、坑道等也宜设置检测报警点。

4.1.3确定检测报警点时要考虑被检测物质的理化特性、毒性、易燃易爆性、气象条件、生产条件、职业卫生状况及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等,实现有效报警。

4.1.4已知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经常或持续超过报警设定值的特殊场所,可不设立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如因工作需要进入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及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4.1.5一般情况,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没有必要或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移动式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另外,安全巡检和事故检查也宜使用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4.1.6密闭空间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的确定参照GBZ/T205的规定执行。

4.2设置方法

4.2.1“室内”检测报警点设在与有毒气体释放点距离1m以内;若有毒气体的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检测报警点的位置应低于释放点;反之,应高于释放点。

4.2.2“室外”检测报警点设在与有毒气体释放点距离2m以内;检测报警点一般设在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的位置;若有毒气体的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检测报警点的位置应低于释放点;反之,应高于释放点。

4.2.3“室内”或“室外”的同一场所有多个距离较近的释放点时,一个检测报警点可同时覆盖两个以上的同种气体的释放点,但要符合4.2.1和4.2.2的要求。

4.2.4工作场所虽无有毒气体释放点,但临近释放点一旦释放有毒气体,可能扩散并导致人员急性职业损伤的,应设检测报警点,检测报警点设在有毒气体可能的入口处或人员经常活动处。

4.2.5设置检测报警点时,要根据4.1的检测报警点的确定原则和现场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其合理性。

5有毒气体报警值的设定

5.1设定原则

5.1.1报警值设定应遵循安全、科学、可行的原则,确保现场劳动者及时响应,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消除异常情况,保证人身安全。

5.1.2爆炸性有毒气体的报警值,一般以毒性的要求设定。

5.2报警值的设定方法

5.2.1报警值分级设定,可设预报、警报、高报3级,不同级别的报警信号应有明显差异。用人单位应根据有毒气体的毒性及现场情况,至少设定警报值和高报值两级或者设定预报值和警报值两级

5.2.2预报值为GBZ2.1所规定的MAC的1/2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物质,为超限倍数值的1/2。预报提示该场所可能发生有毒气体释放,应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

5.2.3警报值为GBZ2.1所规定的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物质,为超限倍数值。警报提示该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立即寻查释放点,采取相应的防止释放、通风排风和人员防护等措施。

5.2.4高报值可根据有毒气体及其毒性、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和设备以及气象条件等,企业综合考虑现场各种因素后确定。高报提示该场所有毒气体大量释放,已达到危险程度,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工作人员的防护和相关人群的疏散。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一个标准,发布时间比较近,其中关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规定如下。
3.基本规定
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3.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3.0.3略。
3.0.4略。
3.0.5略。
3.0.6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3.0.7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或有毒气体环境的现场工作人员,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进入的环境同时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可采用多传感器类型。
3.0.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3.0.9略。
3.0.10确定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按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优先次序选用。
3.0.11略。
4检测点确定
4.1一般规定
4.1.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检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探测器的特点、检测报警可靠性要求、操作巡检路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容易积聚、便于采样检测和仪表维护之处布置。
4.1.2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并应按下列原则判别:
1.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重于空气;
2.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0、小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重于空气;
3.当比值为0.8?1.0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轻于空气;
4.当比值小于或等于0.8时,则泄漏的气体为轻于空气。
4.1.3下列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4.1.4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探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且在气体、蒸气易于聚集的地点。
4.1.5当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内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对周边环境安全有影响需要监测时,应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按适宜的间隔布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或有毒气体探测器,或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设置线型气体探测器。
4.1.6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进入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当相关气体释放源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探测器可与相关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布置在一起。
4.2生产设施
4.2.1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4.2.2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4.2.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4.3储运设施
4.3.1液化烃、甲、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4.3.2液化烃、甲,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探测器,且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2.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4.3.3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区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
4.3.4液化烃灌装站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2.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5m?20m应设一台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探测器;
3.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4.3.5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探测器。
4.3.6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0m范围内,应设一台探测器。
4.3.7其他储存、运输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储运设施,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设置。
4.4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4.1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器距加热炉炉边的水平距离宜为5m?10m。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探测器。
4.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
4.4.3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4.4.4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工艺阀井、管沟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相关法规标准依据,请登录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信息平台”(https://law.chemicalsafety.org.cn/),或点击“阅读原文”查询。


往期回顾

REVIEW

DCS系统的6类常见故障及防控措施

中化协第24期HAZOP主席赋能训练营开始报名

危险化学品储罐氮封系统问题及分析(附相关标准规范)

“三违”要防,这九种不安全管理行为也要防

爆炸危险区内的电缆保护管排水三通是否应封堵?

线上讲堂丨2024年危化品典型事故剖析


来源:职业健康随笔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佑安

声明


1

本平台接收会员单位、行业企业、高等院校、安全评价机构等社会单位投稿,稿件内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免费在本平台及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官网(http://www.chemicalsafety.org.cn/)上进行宣传。投稿邮箱ccsa@ccsa.net.cn,来稿请标注“微信投稿”字样。

2

本平台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和引用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处所有,如有侵权或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等错误信息,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15810337617),感谢支持!


长按图片 关注我们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