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有毒气体报警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
1.依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T 50493-2019),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未设置检测报警器,判定为重大隐患。
2.企业设置的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种类错误(如检测对象错误、可燃或有毒类型错误等),视为未设置,判定为重大隐患。
3.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设置了检测报警器,但检测报警器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故障、未通电、数据有严重偏差等),判定为重大隐患。
4.以下情况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1)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缺少声光报警装置的;
2)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信号未发送至24小时有人值守的值班室或操作室的;
3)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安装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值数值、分级等不符合要求的;
5)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信息未实现连续记录的;
6)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因检定临时拆除,企业已经制定了相应安全控制措施的;
7)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未定期检定,但未发现报警器有明显问题的。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涉及的安全隐患和依据。
1.应该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而没有设置。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T 50493-2019)第3.0.1条,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可燃气体,是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蒸汽。
2.0.2 本标准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
(1)《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气体或蒸气;
(2)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标准中,急性毒性危害类别为1类及2类的急性有毒气体;
(3)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中列出的有毒气体;
(4)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列出的化学有害气体。
2.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的DCS报警值设置不当。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T 50493-2019)第5.5.2条,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②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③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④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⑤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3.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设置覆盖范围不足。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T 50493-2019)4检测点确定,对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设置覆盖范围进行了界定,分为生产设施、储运设施、其他有可能扩散与积聚的场所等3个方面。
一般是露天或敞开厂房布置设备的区域,可燃10米、有毒4米;封闭厂房或者局部通风不良的场所,可燃5米、有毒2米。具体数据见(GB/T 50493-2019)4检测点章节的具体数据要求。
4.释放源判定的问题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T 50493-2019)4.1.3条,下列部位作为可燃、有毒气体释放源,应布置检测点。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闸门组等。
5.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设置周边贴临设备设施。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6.1.1条,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围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净空不应小于0.5米的要求
6.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未处置和原因分析。
《化工规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9.4.4条,企业应建立报警管理系统,设定报警管理的关键指标,借助报警管理系统定期统计分析报警率,优化报警设置,减少报警数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九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
7.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设置高度存在问题。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T 50493-2019)第6.1.2条,检测比空气重(和空气分子量比值不小于1.2)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高度宜距地坪0.3m-0.6m;检测比空气轻(和空气分子量比值不大于0.8)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设置在释放源高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和空气分子量比值1.0-1.2)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和空气分子量比值0.8-0.1)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0.5-1.0m。
来源:竹林寂静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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