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在多地开展2024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典型事故案例剖析培训时,针对厦门某医药企业“1?11”污水处理池闪爆事故进行调研,询问参加培训的企业在污水处理池动火如何定级。大多数小企业都是定在二级,有少数中型企业定的是一级,只有几家央企或大型民营企业是定为特级。那么,在污水处理池进行动火作业,存在哪些风险?到底该如何确定动火级别呢?
污水处理池主要处理来自生产装置的废水,这些废水中存在着生产过程所涉及的易燃易爆物质,甚至在不同的废水混合后,还会产生新的易燃易爆物质。近些年,由于环保的原因,企业的污水处理池大都加盖了棚盖。易燃易爆物质从废水中挥发出来,积聚在棚盖内,如果通风不良,这个大的受限空间便是致命的场所。
而这个场所不管是正在运行中,还是停运,只要有废水存在,就不可避免地积聚易燃易爆物质。即使通风良好,还会有源源不断的易燃易爆物质从废水中逸出。近些年,每年都发生数起在污水处理池动火作业引发的爆炸事故,或者中毒窒息亡人事故。
因此,污水处理池是一处比生产装置区、罐区风险更大的场所,在这类场所动火,就如同在一个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的罐区动火一样,随时可能会引发闪爆。
笔者建议企业要高度重视污水处理池这类场所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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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重视对废水成分的分析,全面了解各生产装置所产生废水可能含有的成分,尤其是可燃、有毒介质,切莫将废水处理区域视为非火灾爆炸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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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重大危险源罐区动火的要求,将污水处理池这类场所的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管理,强化风险管控措施。严禁在运行中的污水处理池盖棚顶上或在30米范围内动火。建议将污水处理池停运后,全面辨识作业点及周边设备设施、环境的风险,采取置换、吹扫、隔离、遮盖等安全措施,对污水池和污水罐内部、排放口周边及环境进行全方位的可燃气体检测;办理作业许可手续,条件具备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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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时应强化现场通风,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现场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发生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按照特级动火作业要求,全过程采集作业影像。作业前和作业中,应由作业监护人进行全程监护。
事故案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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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医药公司“1·11”
污水处理池闪爆事故
2024年1月11日,厦门某医药公司违规施工焊接引发污水处理池内可燃气体闪爆,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
事故直接原因:在污水处理池观察井上方违规搭建遮雨棚过程中,焊接作业时持续溅落的火花引燃覆盖在下方观察井盖板上的麻袋和污水循环管与不锈钢盖板之间缝隙填充的橡塑保温材料,导致池内积聚的可燃气体闪爆。该污水处理池废水中含有乙醚、甲苯、甲醇、乙醇、丙酮、环己酮、植物油抽提溶剂等易燃液体。
间接原因之一:未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22年版)》第二十三章“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未有效辨识进入污水处理池的废水成分,并进行风险管控;未将污水处理池判定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导致在存在可燃气体的污水处理池上方申请动火作业时,未将动火作业级别定为一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作业实施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和作业审批手续办理,相关作业审批人未到现场核查作业许可证中各项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未在现场完成作业许可证审批;未采取有效防火花飞溅措施,未对观察井采取有效封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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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药业公司“11·20”
较大爆燃事故
2021年11月20日,浙江某药业公司开展“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施工,电焊工在污水调节池西北角上方的混凝土框架平台进行电焊作业时,溅落的火花引燃下方观察井口外逸的易燃气体(主要为乙酸乙酯、二氯甲烷、乙醇、丙酮),因调节池内部有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气体环境,外部燃烧的能量通过拆除的废气排放管道口进入调节池II,继而引起调节池II爆炸,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间接原因之一:企业擅自拆除调节池的曝气管、废气排液管、废气排放管,拆除后未采取管控措施,易燃废气未经处理长时间直排大气。企业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有效辨识进入调节池的废水成分并进行风险管控,未将调节池评定为易燃易爆场所,导致在调节池上方申请动火作业时,先是将动火作业级别初定为二级,后因动火为节假日,才将动火作业级别升为一级,而未将动火作业级别由一级升级为特殊动火作业或直接定为特殊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作者:程长进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总工程师)
(封面图片:央广网 乃比江·艾则孜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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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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