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涉及重大隐患)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五条,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涉及重大隐患)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规定:液化烃储罐底部的液化烃出入口管道应设可远程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应有故障安全保障的措施。依据《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6.4.1条。
《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3059-2023)第6.1.1条,液化烃压力式储罐的设计要求如下:(a)新建储罐下部进、出物料管道上靠近储罐的第一道阀门应为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不应用于工艺过程控制。(压力储罐)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AQ3053-2015)第6.13条,切断阀: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体处应设一个总切断阀。(6.13条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小于0.1MPa(G)且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建造在地面上、储存毒性程度为非极度或非高度危害的石油、石油产品或化工液体介质、现场组焊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公称容积小于1000m3、储存其他类似液体介质的储罐,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2003)第6.1条紧急切断阀: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
8.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罐区未设置罐根部紧急切断阀。
中石化要求:《罐区隐患整改攻坚战指导意见》(集团工单安风〔2016〕39号),四、低低液位联锁、高高液位联锁
2.对属于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储罐,除设置高、低液位报警外,还应对低低液位和高高液位设置相应的报警及联动保护措施。
山东省会商意见:《关于印发<关于油气储存设施紧急切断阀设置的专家会商意见>的通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9月19日)
4.紧急切断阀应与储罐的高高、低低液位报警联锁。
来源:仪表圈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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