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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烷、丁烷是否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附判定方法)
2025-07-292

今天,与某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监管人员进行交流,就丙烷、丁烷到底是否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产生了分歧。目前还有很多地方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认识上还存在偏见,认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只有74种,未列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都不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前世今生”。

2011年6月21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列明了60种危险化学品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序号

化学品名称

别名

CAS号

1

液氯、氯气

7782-50-5

2

液氨、氨气

7664-41-7

3

液化石油气


68476-85-7

4

硫化氢


7783-06-4

5

甲烷、天然气


74-82-8(甲烷)

6

原油



7

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脑油


8006-61-9(汽油)

8

氢气

1333-74-0

9

苯(含粗苯)


71-43-2

10

碳酰氯

光气

75-44-5

11

二氧化硫


7446-09-5

12

一氧化碳


630-08-0

13

甲醇

木醇、木精

67-56-1

14

丙烯腈

氰基乙烯、乙烯基氰

107-13-1

15

环氧乙烷

氧化乙烯

75-21-8

16

乙炔

电石气

74-86-2

17

氟化氢、氢氟酸


7664-39-3

18

氯乙烯


75-01-4

19

甲苯

甲基苯、苯基甲烷

108-88-3

20

氰化氢、氢氰酸


74-90-8

21

乙烯


74-85-1

22

三氯化磷


7719-12-2

23

硝基苯


98-95-3

24

苯乙烯


100-42-5

25

环氧丙烷


75-56-9

26

一氯甲烷


74-87-3

27

1,3-丁二烯


106-99-0

28

硫酸二甲酯


77-78-1

29

氰化钠


143-33-9

30

1-丙烯、丙烯


115-07-1

31

苯胺


62-53-3

32

甲醚


115-10-6

33

丙烯醛、2-丙烯醛


107-02-8

34

氯苯


108-90-7

35

乙酸乙烯酯


108-05-4

36

二甲胺


124-40-3

37

苯酚

石炭酸

108-95-2

38

四氯化钛


7550-45-0

39

甲苯二异氰酸酯

TDI

584-84-9

40

过氧乙酸

过乙酸、过醋酸

79-21-0

41

六氯环戊二烯


77-47-4

42

二硫化碳


75-15-0

43

乙烷


74-84-0

44

环氧氯丙烷

3-氯-1,2-环氧丙烷

106-89-8

45

丙酮氰醇

2-甲基-2-羟基丙腈

75-86-5

46

磷化氢

7803-51-2

47

氯甲基甲醚


107-30-2

48

三氟化硼


7637-07-2

49

烯丙胺

3-氨基丙烯

107-11-9

50

异氰酸甲酯

甲基异氰酸酯

624-83-9

51

甲基叔丁基醚


1634-04-4

52

乙酸乙酯


141-78-6

53

丙烯酸


79-10-7

54

硝酸铵


6484-52-2

55

三氧化硫

硫酸酐

7446-11-9

56

三氯甲烷

氯仿

67-66-3

57

甲基肼


60-34-4

58

一甲胺


74-89-5

59

乙醛


75-07-0

60

氯甲酸三氯甲酯

双光气

503-38-8

2013年2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印发了《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在第二批目录中,公布了14种危险化学品,列入了“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序号

化学品品名

CAS号

1

氯酸钠

7775-9-9

2

氯酸钾

3811-4-9

3

过氧化甲乙酮

1338-23-4

4

过氧化(二)苯甲酰

94-36-0

5

硝化纤维素

9004-70-0

6

硝酸胍

506-93-4

7

高氯酸铵

7790-98-9

8

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

614-45-9

9

N,N'-二亚硝基五亚甲基四胺

101-25-7

10

硝基胍

556-88-7

11

2,2'-偶氮二异丁腈

78-67-1

12

2,2'-偶氮-二- (2,4-二甲基戊腈)(即偶氮二异庚腈)

4419-11-8

13

硝化甘油

55-63-0

14

乙醚

60-29-7

至此,有74种危险化学品被列入了“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而我们查阅上述两个“名录”,并没有丙烷、丁烷!那么,丙烷、丁烷是否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呢?

答案是肯定的。属于!毋庸置疑!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除了列入“名录”中的化学品外,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还包括:

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 ℃ 并初沸点≤ 35 ℃ 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不信?有图有真相!

丙烷和丁烷的理化特性如下图:

综上所述丙烷、丁烷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第一条第1款判定条件,即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所以,丙烷、丁烷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与其类似的还有煤气

其实,早在2021年就有类似的咨询,应急管理部网站也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因此,判断一种化学品是否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应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步:结合《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辨识,若未列入其中,进入第二步辨识。

第二步: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第一条,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 并初沸点≤35' 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 升 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若既未列入“名录”,又不属于以上六大类,则不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比较简单的方法,就是对照《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的“危险性类别”及“别名”,如果“危险性类别”中包括前5项或者“别名”中包括“光气”的,基本可以判定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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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化工安全研究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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