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
5.3.2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且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
条文解释摘录:
依据业主的管理要求,设计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的报警光颜色可以有区别。
→某企业,消防、GDS(系统由日本企业提供)报警均为红色,随机抽问现场操作工,均表示无法分辨~
5.3.3 有毒气体探测器宜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一体化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一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条文解释摘录(原文见图):现场报警器的报警声级宜为75dBA~105dBA,且应高于背景声压15dBA。高于背景声压15dBA值可根据经验或实验适当调整。
实际生产中,为了尽早准确地发现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点,当检测器带有一体化的声、光报警器时,本标准中提出该警报器的报警启动采用一级报警设定值。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现场探测器检测到泄漏发出报警信号的途径较多,如现场声光警报、各类控制室报警、无线远传报警等。在现场噪声高,旋光警示效果差的装置区内,可以按合同要求进一步增加适宜的报警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中,可燃气体检测器安装数量众多,随着工厂管理水平的提高,大多数设备的泄漏问题在演变成能导致破坏性后果的大泄漏之前,都能得到及时处置。为了减少现场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报警数量,减少现场安全仪表发送的报警信息量,在各报警分区分别设置了现场区域警报器后,现场所设的可燃气体检测器通常不需具备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
来源:安评师lvan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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