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应急管理部起草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4日。有关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并发送至电子邮箱aqscfzjs@163.com。联系电话:010-84657872。
应急管理部
2025年8月13日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下载)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4.征求意见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保持原有体例结构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文内容进行调整,修订后正文共40条,其中新增8条、修改27条。
(一)完善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条件和资质认可程序。
一是结合《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规定,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作出调整外,资质认可机关不得下放资质认可事项”写入《办法》(第三条),以部门规章形式固定下来。
二是鉴于目前《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正在同步制定,《办法》中明确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条件另行制定(第六条),并删除了原《办法》中的附件1,后续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规定执行,确保有关政策保持一致;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准入条件和资产、人员配备要求等进行完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明确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范围(第七条);并在附则中明确全职技术人员定义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区域范围(第三十八条)。
三是综合座谈调研情况,优化变更申请的材料和具体程序,明确由资质认可机关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定(第十二条)。
(二)规范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为。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新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的规定(第十八条)。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禁止性规定,新增对挂靠,转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分包安全评价项目等禁止性规定(第二十二条)。
三是明确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第二十三条)。
四是结合《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有关规定,《办法》中明确安全评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满足对应业务范围的专业能力配备标准要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应当依法取得资质(第三十九条)。
(三)进一步强化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一是在部门规章权限范围内,对出租出借相关资格证书、未按规定公开机构综合信息,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等增设法律责任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是贯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将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提高至十万元,有危害后果的提高至二十万元(第三十条)。
三是对于出具失实报告和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保持一致,并与《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的规定相衔接(第三十六条)。
来源:应急管理部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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