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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管道法兰连接处是否必须设置探头?(附标准依据)
2025-09-087

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4.1.3下列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条文解释摘录: 本标准所指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即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所在的位置或点。

本标准所指的有毒气体释放源即可释放出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点。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一2014的有关规定,释放源应按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其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

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以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阀门、控制阀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等连接件;

(3)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开口处;

(4)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可燃气体探测器所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本条各款的规定就是属第二级释放源的具体实例。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所检测的释放源的特点是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且泄漏的可燃气体可能达到泄漏介质地爆炸下限或有毒气体浓度限值。其中,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释放源是指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的密封处;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释放源是指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阀门、控制阀及法兰连接件且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需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控制阀和阀组,这些法兰和阀门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可燃有毒管道法兰连接处需要设置探头

应优先采用焊接连接(少用法兰连接)以减少泄漏风险

→“经常拆卸的法兰”,某设计院设计的某法兰处,未设计设置探头,其解释的核心“不经常拆卸+其他措施”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经常拆卸、经常操作”是指根据工艺操作需要,每班或每天都要进行拆卸或操作的法兰或阀门组。人孔、盲板等属于不经常操作的法兰,装置或设备的隔离阀、调节阀前后的手动切断阀和手动旁路阀等属于不经常操作的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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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评师l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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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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