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仪表防雷工程的确定
5.1 应根据5.2~5.6条件之一判别确定实施仪表防雷工程。
5.2 当建筑物根据GB 50057-2010第3章确定设置雷电防护,且内部安装仪表,特别是带有室外信号线路的,宜实施仪表防雷工程,以防室外信号线路引雷入室,损坏电子设备、危及人身安全。
5.3 发生过人员雷击伤害或危及安全生产的雷击损害事件的工厂区域宜实施仪表防雷工程。
5.4 当监管部门或业主评定雷击事件造成的可能经济损失大于可容忍经济损失、或预计雷击事件风险大于可容忍风险时,应实施仪表防雷工程。
5.5 当工厂区域曾经出现130kA以上雷电流强度的雷击次数≥2次/年时,宜实施仪表防雷工程。雷击次数及雷电流强度可根据当地气象部门资料或自行测定结果确定。
5.6 有相应管理权或监督权的部门可不经评估就规定需要实施仪表防雷工程。
首先判断是否需要实施仪表防雷工程。
如果按照第5章的规定判别确定不需要实施仪表防雷工程,则不需要执行SH/T 3164-2021规定的具体的仪表防雷措施,包括电涌防护器的设置。
如果按照第5章的规定判别确定需要实施仪表防雷工程,则需要执行SH/T 3164-2021规定的具体的仪表防雷措施,包括电涌防护器的设置。
7 电涌防护器
7.1 通用规定
7.1.4 当仪表需要配备电涌防护器时,应按7.2、7.3、7.4的规定配置。
条文说明,7.1.4 电涌防护器的设置可以考虑综合经济损失。例如:现场仪表损坏所造成的装置综合经济损失小于可容忍损失的,又不会引起其他间接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现场仪表可不设置电涌防护器;控制室仪表(包括:控制器任一模件或I/O模件)损坏所造成的装置综合经济损失小于可容忍损失,又不会号引起关联故障及其他间接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控制室仪表可不设置电涌防护器。
7.4 电涌防护器设置
7.4.1 仪表防雷工程应设置电涌防护器,实施防雷工程的仪表应按本节设置电涌防护器;不应以其他方法代替电涌防护器。对于确实没有适用的或无法安装的电涌防护器的现场仪表,应将仪表装在钢铁材质的保护箱或防护罩内;同时宜根据检测需要和实际情况配备冗余的现场仪表,并宜采用不同路径分别敷设电缆。
7.4.2 当信号电缆在室外地面以上敷设的水平路径长度大于100m或地面以上垂直高度大于10m时,即具备设置电涌防护器的条件,控制室侧仪表应设置电涌防护器。
7.4.3 地上罐区仪表的控制室侧仪表应设置电涌防护器。
7.4.4 符合7.4.2条件的或地上罐区的下列现场仪表应设置电涌防护器:
a) 变送器等转换成电信号的电动、电子测量仪表;
b) 气体探测器、分析仪;
c) 电气转换器、电气阀门定位器、电磁阀、电动执行机构等电动、电信号执行器类;
d) 热电阻;
e) 电子开关;
f) 继电器线圈;
g) 固定安装位置的网络及通信设备;
h) 其他对雷电电涌敏感或不能承受雷电电涌的仪表。
7.4.5 可不设置电涌防护器的仪表:
a) 热电偶;
b) 机械触点开关、按钮;
c) 非电动或与电信号无关的仪表;
d) 其他能够承受雷电电涌的仪表。
7.5 交流供电的防雷
7.5.1 交流供电设备的防雷设计和电涌防护器的配备应遵照GB 50057-2010第6.4.4~6.4.7条的规定。
7.5.2 对需要设置电涌防护器的现场交流供电仪表,应按照交流供电参数配备电涌防护器。
来源:仪控加油站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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