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是《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主要执笔人之一阚强主任的报告。报告总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规范实施的3项注意事项;第二部分:讨论通用规范7个最为常见的疑难问题。观点仅为个人看法。
各位尊敬的领导,各位专家,下午好。
非常荣幸今天有这样的一个机会,跟大家汇报一下,消防通用规范在实施过程当中,对于一些常见的注意事项,还包括一些技术疑难问题的探讨和分析。我今天的这个汇报很简单,两个部分。一个是解释一下规范的实施过程当中有几个注意的事项。第二个截取了几个比较突出的,或者大家近期比较关心的一些疑难问题,开展一下我个人的一些理解和分析。
第一个注意事项
众所周知,全文强制的工程建设规范 GB55036 和 GB55037,就是《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这两本规范分别是在 2023年的 3 月 1 号和 6 月 1 号正式实施。这两本规范发布实施以后,应该说从整个行业来讲,从业人员对这两本规范,从最初的困惑,到逐步了解,到深入的研究,到逐步地去开展实施,应该经历了一个非常完整的过程。实施过程当中,大家对于规范的理解,包括一些技术要点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在这几年,很多的公众号,包括很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消防通用规范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也对一些专项问题做了很多的探讨。那么究竟怎么去看待具体的条文形式。我琢磨了一下,在规范的实施过程当中,我们对于通用规范的理解,具体条文规范的看法,仍然要注意,要和现在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代表的国家工程建设类的消防技术标准有所区分。
传统的技术标准,都是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给出相关的一些定量要求,也就是方法措施和参数。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并不是这样。通用规范实际上采取的是定性加定量相结合的两种方式来进行相关的规定。定性的要求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功能和性能的相关要求,而且定性和定量之间并不是两者之间割裂,没有相互的关系。定量要求实质上是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的一个延伸。只有通过这方面的延伸,才得出了相关的方法措施和参数。而且这个方法和措施和参数。既然要纳入到强制规范当中,一定是那些最关键、最重要的一些参数和方法措施,不可能把所有的方法措施全部列入进去。
所以,看通用规范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稍加区分,要把通用规范里面每一章每一节里的每一个条文,应该加以区分。看这个条文到底是目标性质的、功能性质的、还是性能要方面的要求,亦或是定量方面的方法措施或者参数。为什么要这么去区分?第一个方面,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区分,会很好的理解定量要求的出处和它的依据。第二个方面,我埋下一个伏笔,后续要讲,将来的既有建筑物改造,很大程度上要对于定性要求和定量要求的执行力度做区分。一会儿在最后的技术探讨当中,我会讲到这个问题。
第二个注意事项
条文的实施。刚才讲到了,我们是定量要求加定性要求,那具体怎么实施?定量要求很简单,直接照条文实施。这个没有任何问题对吧?
大家所关心的问题是,定性要求怎么实施?很多人讲,定性要求是不是说了跟没说一样?是不是可以不需要去实施?不!定性要求,一定要实施,一定要执行。但是,定性要求怎么去执行?——定性要求的执行,本质上是要靠现行的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等为代表的,一系列的工程建设类消防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为支撑,来进行相应的落实和实施。
国内绝大多数的建筑物,一定是按照这种方式来实现通用规范的相关定性要求。当然不得不承认有少量的,一些特殊的项目,遇到一些新问题,采用了一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对于定性要求的落实,不能够完全依赖于现行的工程建设类消防技术标准,可能要采取专项研究,一事一议的方式。
还有一个注意事项
就是在通用规范发布以后,现行的消防技术标准,目前还没有全面的修订。这个时候,大家就很困惑,这两个条文之间,经常会看着似曾相识,或者又有些相似,又有一些标准是降低。这两套体系之间的关系,我简要地总结了一下。
1、如果现行的消防技术标准和通用规范里面的条文是重复的,这个条文就是要按照通用规范强制性条文去执行。
2、如果这两个标准之间,通用规范和以《建规》为代表的国家工程建设标注的要求有矛盾,那当然以通用规范的条文为准,现行的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是要进行废止的。
3、另外一种,就是所谓的通用规范的要求,反而比《建规》等相关的要求是降低的,反过来说,《建规》的要求严于或者高于通用规范的要求,那怎么办?现行的标准的条文仍然要执执行,只不过它是要保留作为推荐性条文去执行,不作为强制性条文去进行执行。这个是我对于条文的相互关系的简要归纳。
截取了几个大家探讨比较深入的一些问题,解释一下我个人这方面的理解。
第一个问题,关于既有建筑物改造。
首先我要声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适用范围,一定是包含既有建筑物的改造。这个绝对不是像过去传统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只包括新改扩建项目。通用规范的适用范围,一定是包含既有建筑物的改造。那么对于规范前言当中所提到的,对于既有建筑物改造项目,不改变使用功能的这种情况,它不是我们对于既有建筑物改造的定义,这是基础建筑物改造当中的一种类型。
将来要发布的既有建筑物改造的技术标准当中,大家会看到,对于这本标准里边的一个很重要的思路,就是要考虑通过改造是不是会改变建筑的性质功能和用途。这个地方改变使用功能,这仅仅是讲既有建筑物改造过程当中的一种特例,简要的归纳为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当然,这个“原建造时的标准”,有标准的按原标准,没标准时按什么?那就是原来建造时的防火性能。比如,过去有两部楼梯的,你不可能说为了降低它的性能,甚至砍掉一部楼梯或封堵掉一部楼梯,这个肯定是不合适的。
既有建筑物的改造,大家会有疑问的,很多困惑的,就是既有建筑物的改造纳入到通用规范当中一些定量的要求,怎么去实施?很多的定量要求是无法实现的。实际上,第 1.0.5 条已经说的非常清楚,既有建筑物的改造,重点关心的目标是什么?是要达到本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所以我说,为什么一定要区分,一定要看它是目标功能性能要求,还是方法措施和的参数的定量要求。这对于既有建筑物的改造,很关键。强调的就是要满足功能和性能的这个定性要求,允许我们既有建筑物的项目,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去提出一些改造的技术措施。
第二个问题,关于应急排烟窗和应急排烟排热设施。
这个问题大家也探讨得比较多。首先要声明,应急排烟窗、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它是一个消防救援类设施。你可以把它理解,跟消防救援口,消防电梯等归为一类。而不是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排烟系统并列的自动消防设施。所以,首先这一点要有一个认识,是一个消防救援设施,不是自动消防设施。
第二,规范里面讲到了“联动的开启”。我们要知道,既然归为消防救援设施,主要的作用是由消防救援人员在火场情况下,根据实际的情形确定何时打开,什么时间方便打开。所以,这个时候的打开,消防救援人员在现场就地打开。第二种方式,由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控制室远程遥控开启。绝对不是与室内火灾报警系统去联动。这样的话,就是完全的逻辑混乱。——你想想,前室里边是正压送风的,这个时候报警系统联动,把应急排烟窗打开,那这个楼梯间的正压如何保证?怎么保证它的安全?这个是不符合逻辑的,一定是由消防救援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它的开启。
其次,应急排烟窗的设置,对于地上部分无外窗的或外窗不可开启的,都要求依照规范的相关规定,要在各层外墙和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对于那些不靠墙和屋顶的内部空间,可以不考虑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因为也没有条件去设置它。
第三个问题,关于使用功能和使用用途。
我刚才提到了关于既有建筑物当中使用功能和使用用途,将来就是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还有一个更大的概念,是使用性质,这三个概念将会左右着整个既有建筑物的改造中,具体的实施方案。
所以,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 4.1.1 条当中,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要进行防火分隔。实际上是告诉大家,在一栋楼当中有多种组合功能的时候,不同的功能之间要相互分隔后,按照各自的功能,去按照规范相关的要求,去进行防火设计。
如果做个比较的话,功能和用途,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我们在日常的用语当中,功能和用途,好像把它理解成是一个用词。但是在规范当中,把功能和用途还是要做一个区分。
功能是一个相对较大的概念,它是整个建筑物需要实现的使用目的。比如,住宅、办公、展览、商店、生产厂房、仓储。但是同一个使用功能当中,允许有不同的使用用途的场所。我们今天坐在一个酒店里边,这个酒店是宾馆,是一个使用功能。这里边有不同的用途,客房、会议室、餐厅、健身房、办公室,这就是不同的用途。所以,用途是一个小概念,是反映的建筑的或场所的实际作用和应用范围。
所以,功能和用途这两种概念应该加以区分。在很多场合,特别是在后续的既有建筑物改造的标准中,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四个问题,关于燃气的使用部位的平面布置。
就是关于 4.3.12 条,建筑内使用天然气的部位,应便于通风和防爆泄压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我接到了大量的疑问,大家关心的、质疑的,是不是用了燃气以后,这个地方必须得自然通风?是不是必须得防爆泄压?
首先,要解释这条,先要看这条规范所处的位置?是在第四章的第三节。第四章是什么?内容是平面布置。所以,首先这条并不是一个关于设施或者措施的要求。实际上是对于使用燃气的房间,平面布置位置选择的问题。就是在选择使用燃气的房间布置位置的时候,应该选择什么呢?选择那些将来能够方便,可能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防爆或者泄压措施的位置。选择有利于采取这些措施的布置位置,那布置在哪儿?肯定越靠外墙越方便。
但是要不要靠外墙,要不要采取防火、防爆、泄压措施,这个并不是由第 4.3.12条规定的。这些是由国家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由这些规范和标准去做相应的规定。所以,千万不能拿着这条,就说因为已经用了燃气,那所有燃气的场所和房间,全部要通风,全部要防爆泄压,这个是就是以偏概全!这不是这条本身的主要的思路和目的。
第五个问题,是关于产品的使用性能。
比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 6.4.1 条,提到了防火门、防火窗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在《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 11.3.5 条,提到了排烟防火阀应具有 280℃时,自行关闭和连锁关闭相应风机和补风机的功能。都讲到了产品具有相应的功能。但是很多时候,大家在理解条文时,理解成什么呢?防火门窗一定要全部自动关闭,一定要自动常闭。一定是所有的防火阀,只要防火阀启动,就要关闭所有的风机和补风机,这完全是对于规范的理解的错误。
这个地方仅仅要求的是产品的使用性能。但是具体是否要动作,如何动作,还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去决定。比如,建筑类的门和窗,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启闭状态,还是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来确定排烟防火阀是否要连锁关闭。排烟风机的设置,同这套排烟系统所带的防烟分区的数量是直接相关的。所以,不能够因为这两条的规定,。。。实际上反映的仅仅是产品的使用性能要求。
第六个问题,关于疏散走道的防火分隔方式
最近大家讨论得比较热烈的,走道和房间里边,能不能用玻璃隔断?用玻璃隔断一定要可不可以用钢化玻璃还是用防火玻璃啊?
我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首先不是个玻璃的问题,也不是分隔的问题,首先应该想到的是疏散问题。疏散问题是什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通用规范,实际上给出了两种不同的疏散模式,就是所谓的“内走道带房间”的“两步疏散”的方式和像我们今天所在的这个报告厅一样,没有实质性的疏散内走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的的“一步疏散”的方式。
理解这两种不同的疏散方式,就可以正确理解,是不是应该用钢化玻璃或者防火玻璃。比如,疏散模式采取的是第一种的疏散模式(用内走道的方式),用玻璃来替代疏散走道。那自然而然这个走道有 1.0h 的耐火极限,要求玻璃当然要用 1.0h耐火极限的 A 类防火玻璃,用钢化玻璃就是不合适的。但是比如采取的是一个大开间的办公室,用一点玻璃隔断,有什么不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不用玻璃隔断,只用家具也可以做隔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弄?重点关心的是,用了玻璃隔断以后,对疏散造成了什么影响?疏散能不能保证(不超过)30 米(在有喷淋的情况下,37.5 米)的要求。
所以,规范里边不会去限制某个区域,装修材料是不是一定要用防火玻璃,还是普通的钢化玻璃,关键是看它的本质,疏散模式是什么?疏散模式不一样,采取的相应措施也就不一样。这是对于疏散走道防火分隔方式的理解。
最后一个问题,关于建筑高度和服务高度。
现在的规范中,很笼统的都是在讲建筑高度。但是突然之间,我们发现通用规范里边,像《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已经大量出现了服务高度的概念。
为什么建筑高度,实际上是整个建筑物的实际高度?也就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给出的建筑高度的计算方式中,有明确的相关要求,跟屋面形式直接相关。服务高度是什么?服务高度是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实际服务的楼层的高度。
举一个例子,一栋塔楼,一类高层,100 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物,下面有裙房,或者附属建筑物的裙楼。那么,有一部分的楼梯是不从一层通到屋顶的,它只是服务于下部的少量的附属建筑物。这个时候就要把它区分开,建筑物的建筑高度是超过 100 米的超高层,但是有少量部分的楼梯,它的服务高度可能只有三层或四层。
所以,要对于建筑高度和服务高度要加以区分。为什么要区分?对于很多的设计参数,确定相关的明确要求。举一个例子,我们疏散楼梯间的形式,用封闭还是用防烟?它们的百人疏散宽度指标,实际上严格来讲,是按照服务高度来去计算确定,而不是按照建筑高度,来确定它的形式和百人疏散宽度指标。所以,这是两个不同的,需要区分的概念。
因为时间关系,今天只能把几个简要概念和一些问题,向各位领导和专家进行汇报,如果后续大家关于规范或标准等方面,有一些需要探讨和交流的,欢迎大家与我们联系。再次谢谢大家。
来源:消防小趴菜
编辑:弛豫
声明
1
本平台接收会员单位、行业企业、高等院校、安全评价机构等社会单位投稿,稿件内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免费在本平台及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官网(http://www.chemicalsafety.org.cn/)上进行宣传。投稿邮箱ccsa@ccsa.net.cn,来稿请标注“微信投稿”字样。
2
本平台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和引用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处所有,如有侵权或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等错误信息,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15801576967),感谢支持!
长按图片 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