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燃气体排放管道的分类
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要求,可燃气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或火炬总管。但是下述的可燃气体可向大气排放:
1) 操作压力等于或大于6MPa的氢气;
2)操作压力低于火炬总管压力或无法回收处理的可燃气体;
3)甲、乙、丙类设备,在停工检修前经过泄压排放后,设备上的放空管排出的气体。
因此,装置内的可燃气体排放管道有两种:
1)接至密闭系统或火炬总管的排放管道;
2)经集中或分散向大气排放的管道。
1.排入火炬总管的可燃气体管道
1)生产装置无法利用而必须排出的可燃性气体;
2)事故排出或泄压排出的可燃性气体;
3)开停工及检修时泄压排出的可燃性气体;
4)液化烃泵等短时间间断排放的可燃性气体。
2.不得进入火炬总管的可燃气体
1)能排放系统内的介质发生化学反应的气体;
2)浓度在爆炸极限范围内的可燃性气体混合物;
3)能与排放系统内的其他物料发生化学反应的气体;
4)易聚合、对排放系统的管道通过能力有不利影响的气体;
5)未经处理含有硫酸、硫化氢等腐蚀性介质和剧毒介质的气体;
6)热值低于8.37MJ/Nm3(2000kcal/Nm3)的可燃性气体。
3.经处理后可进入火炬总管的可燃气体
1)当甲、乙类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排放大量液化烃时,需先经分液后,方可排入火炬总管;
2)为防止火炬总管的腐蚀,泄放后可能携带腐蚀性液滴的可燃性气体,应经分液后接至火炬总管;
3)含有H2SO4,H?S、HF等腐蚀性介质的可燃性气体,必须经中和、分液等处理后方可接至火炬总管;
4)含有沥青、渣油、粉末或固体颗粒的可燃性气体应在装置内分离处理,分离后方可排入火炬总管。
5)泄压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休或可燃液体,经冷却后接至放空总管。
4.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
由于可燃气体的排放压力不同,在一个石油化工厂或炼油厂里可能有高、低压两个火炬管网系统,各自有一套管网和分液罐,由分液罐出来的气体可合并进入一个火炬或分别进入各自设立的火炬。因此,装置内可能设高、低两个火炬总管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性气体可排入同一排放系统;但系统的总压力降不得高于排入该系统的所有装置中所要求的最小允许背压。当高压排放的排放量较大时,应进行经济比较以确定设置一个排放管网或分设高、低压两个排放管网。
二、装置内火炬总管的布置
1)由于火炬总管应有3%的坡度要求,所以应在管桥上单独敷设,或通过调整管托高度和管托下加型钢或钢板垫枕的办法来实现。如图所示。
2)火炬总管应坡向装置边界线外的分液罐或全厂火炬总管,
3)接至火炬系统总管的管道,应在总管上方顺流向45°斜接,尽可能地减少局部阻力,如下图所示。小于或等于DN40的支管可垂直插人总管。
4)当火炬总管在装置边界线处设有“8”字盲板和切断阀时,应在切断阀前(装置内侧)设DN20-40排凝管,并在根部设双道切断阀。凝液应回收,不得随意排放。
5)火炬总管应在可能吹扫全部管道的端部设蒸汽或氮气吹扫管。当扫线介质为燕汽时,火炬总管应敷设“П”形补偿器或波型补偿器,“П”形补偿器应水平安装。
6)在地震设防地区,火炬总管应有防止滑落的管卡或挡铁。
7)在火炬总管上,不得有死角,当改变管道走向时,应采用R=1.5DN弯头,尽可能地不使用三通。如下图所示。
三、向大气排放的管道布置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按《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规定:
1)直接向大气排放的非可燃气体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备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应高出邻近的操作平台2.2m以上:
②紧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设备或管道的放空口,应高出建筑物或构筑物顶2.2m以上。
2)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20m以外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应符合下图的要求。
②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10m以外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应符合下图要求。
可燃气体排气筒或放空管高度示意图
3)设备上开停工用的放空管可就地向大气排放,放空管的高度应高出操作平台2.2m以上。放空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
4)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5)可燃气体排放管和去火炬总管应有防静电接地设施。
来源:管道随手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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