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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泄压装置排放管口高度设置要求
2025-11-2539


GB 50160-201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第5.5.11条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

2.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

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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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283-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第5.7.5条

      5.7.5 安全泄放设施的出口管应接至焚烧、吸收等处理设施。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限制,无法排入焚烧、吸收等处理设施时,可直接向大气排放,但其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且应高出 8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 以上

SH 3012-2011《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 第8.2.5条

设备和管道上的蒸汽及其他非可燃介质安全泄压装置向大气排放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a)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

b)操作压力大于4.0MPa蒸汽管道的排放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 8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 3m 以上;

c)操作压力为0.6MPa~4.0MPa蒸汽管道的排放管口的高度宜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4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 3m以上:

d)操作压力小于0.6MPa 的蒸汽及其他非可燃介质管道排放管口高度宜高出邻近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2.2m 以上;

e)工业用水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宜就地朝下排放。

GB∕T 20801.3-2020《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3部分:设计和计算

B5.2泄压排放与火炬系统管道设计

B5.2.1直接向大气排放的非可燃气体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备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应高出临近操作平台2.2m以上;

b)紧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设备或管道的放空口,应高出建筑物或构筑物2.2m以上。

B5.2.2易燃性气体排放管道的设计应符合SH3009-2013中7.2的规定。

B5.2.3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GB50160-2008中5.5.11的规定。

B5.2.4有毒气体的放空口的位置应符合GB/T3840的规定。

B5.2.5设备和管道上可燃气体安全泄压装置允许向大气排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排放管口不得朝向临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

b)排放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8m的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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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落代为安


编辑:弛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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