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还有不少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咨询带“T”的推荐性标准企业是不是必须执行的问题,通用的回答是:“推荐性标准”不强制执行执行,但被引用在强制性标准中、或者是被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引用,就需要强制执行了。那么具体的规定是怎么说的,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一、首先我们来看看“管理标准规范”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二条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再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二条第三款:
我国标准按制定主体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属于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团体标准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或企业联合制定。
我国标准按实施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这种分类只适用于政府制定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仅有国家标准一级,本法第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推荐性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即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同时国家将采取一些鼓励和优惠措施,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但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具体如下:
(1)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
(2)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明示标准不一致的,依据《产品质量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推荐性标准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该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看法:
1、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中引用的相关推荐性条款。
2、推荐性标准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该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如: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引用的相关推荐性标准,最典型的如《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3、强制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引用的其他推荐性国家标准同样也需要强制执行。如GB/T 50493引用的GB/T 50770中相关条款,但必须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范围是GB/T 50493的适用范围,而不是随便一个场景就要强制。
4、推荐性国家标准被强制性国家标准引用的相关内容也要执行:
二、看一下安全行业AQ系列标准强制性执行的问题:
1、《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
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
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因此,根据本条,“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
3、应急管理部于2019年7月7号发布的《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应当通过执法监督等手段强制实施,应急管理推荐性标准应当通过非强制手段引导、鼓励相关单位主动实施。
结论: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的AQ、XF、YJ、KA类标准,不带“T”的为强制性行业标准,技术内容强制执行!比如AQ 3063-2025
三、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强制执行问题。
前面我们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那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是否强制执行呢?
如我们常用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在公告和前言中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范围:
并在条文说明中进行了解释:
因此可以看出“必须严格执行”的只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相对的“非强制性条文“就不是“必须严格执行”的了!
那么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条文为何又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这就又涉及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存在的“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的特殊情况。
这两个名词来源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质技监标发[2000]36号文)和《关于实施<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通知》(质技监标函[2000]31号文)两份文件:
《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第二条: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关于实施<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质技监标函[2000]31号)第2条:
“2、目前正在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按《规定》的要求修改为条文强制的形式。从2000年6月1日起,所有报批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都必须执行《规定》。”
看到这里大家明白了吧,包括我们常用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还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等都属于“条文强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但是!在住建部官网有网友咨询强制性标准中“黑体与非黑体两者是否都具有约束力及违反两者相应的处罚区别”问题,官方回复也很巧妙:“强制性标准中的黑体字为强条,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即处罚;非黑体字应当执行,如有违反且因此出现问题或事故,则亦要受到处罚”:
此处建议大家:涉及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非强制性技术条款,还是认真执行落实为好!
四、从“条文强制”到“全文强制”的改革。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中提出了“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的要求;《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国办发〔2016〕3号)更是提出:“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住建部在2016年8月9日下发的《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新制定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月6日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中第19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该办法2020年6月1日正式施行后将不再有“条文强制”,新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均为全文强制,旧标准也将陆续整合或修订。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解读》第三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取消条文强制、实行技术要求全部强制,是《办法》作出的重要改变。根据2000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过去存在很多条文强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即标准文本中,仅有少部分技术要求是强制的,其他大部分技术要求都是推荐的。这样的标准往往针对单一产品制定,技术要求除了涉及健康、安全等底线要求,还包括不需要强制的一般性能或功能要求。这样造成了强制性标准数量众多、内容分散,不同标准之间指标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2016年国办印发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要求将条文强制逐步整合为全文强制。新《标准化法》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因此,只要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内容符合新《标准化法》所限定的范围,便应当全部强制,为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技术要求全部强制后,将改变过去一个产品制定一个强制性标准的做法,优先制定适用于跨行业跨领域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通用强制性国家标准。
五、从“条文强制”到“全文强制”的改革阶段衔接问题。
自2021年4月9日,住建部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以来,已陆续发布了37本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在发布公告中明确规定“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在强制性工程建设系列规范发布后,许多从业者表示:“我就想知道通用标准中提到废止了的原标准条文内容,在通用标准中又没有新的明确规定,该怎么执行,是否执行原标准?”
针对这个问题,住建部信访办做了一个统一回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吴XX马XX您来信 (单号: 773173245444585)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工程规范)发布公告中废止的强制性条文,不再强制执行。与工程规范配套衔接的相关国、行标正在修订中。
二、当前现行标准中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如与工程规范要求一致,属落实规范要求的措施方法的,可作为推荐性条文执行。今后同一事由来信,不再告知。
特此告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
2022年08月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发布之后,规范第一起草人倪照鹏教授也对此问题进行了解答:
在如何理解住建部精神, 处理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和废止的原强制性条文关系 ,我们还可以学习参考一下“西安建筑业协会”的推荐意见:
关于处理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和废止的原强制性条文关系的意见
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发布实施后,在与规范配套衔接的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暂未发布前,为了更好执行规范,处理好规范与现行标准中废止的强制性条文的关系,现汇总有关意见如下,推荐各会员单位参考执行:
一、准确理解和执行工程规范
“前言”中关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的涵义。
1、被废止强制性条文与规范条文的技术措施或技术要求完全一致的,直接执行规范。
例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10第11.2.3条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3.2.3条中的对按抗震等级一、二、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中普通的钢筋规定完全一致的。
2、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的技术措施或技术要求与规范矛盾、不一致或低于规范规定的,严格执行规范。
例如:《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2012中表5.1.1对于办公楼、医院门诊室的活荷载标准值的取值为2.0kN/m2,《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表4.2.2中对于办公楼、医院门诊室的活荷载标准值的取值提高到2.5kN/m2,要严格执行规范中的技术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6.0.6条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第4.3.4条关于竣工验收的要求不一致,严格执行规范。
3、规范条文为多条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凝练,但是没有具体的技术指标的,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可按废止其强条属性,作为实现规范要求的技术措施和技术要求的推荐性条文执行。
既执行规范,又执行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的技术指标。例如:《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3-2011第3.2节为砌体的计算指标,条文的强制属性被废止了,但在《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2021中,只是对砌体强度的确定方法作出了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技术指标,所以二者要结合起来执行,才能保证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4、工程规范新增条文,执行规范条文。
例如《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7-2021第3.1.1条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第2.0.1条。
二、准确理解
“总则”中“工程建设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的涵义。
5、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属落实规范的措施方法的,可作为推荐性条文执行。
6、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在实际工程建设中直接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当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时,可以直接判定符合规范要求。
7、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未明确规定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或者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与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不一致时,应由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判定。
8、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的论证主要为技术论证,可以是试验验证、专家评审或论证。
回到主题,推荐性标准需要强制执行的常见情况:
1、被强制性标准引用;
2、被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引用;
3、被其他需要强制执行的要求引用时;
4、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
5、推荐性标准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
需要提醒的是,所有推荐性标准强制执行都是有一定范围的,这个范围与要求他强制执行的文件(法规标准等)一致。比如,某强制性油漆行业标准引用了GB/T 50493,那么GB/T 50493在油漆行业强制,在其他行业则不强制。
相关法规标准依据,请登录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合规平台”(https://law.chemicalsafety.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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