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闭取样器到底长啥样?化工装置哪些介质需要密闭取样?
先查找相关规范原文,结论见文后。
密闭取样器到底长啥样呢?
如下图:一种是可拆卸钢瓶式的,通常为不锈钢材质,适合于气体、液体、液化烃类,但不适用于金属腐蚀物类,如盐酸。
下图密闭取样器适用于液体,取样瓶可以为玻璃、PE等塑料材质。如果法兰阀门部份设计为塑料材质,则可用于金属腐蚀物类液体取样,如盐酸等。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 号)
4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内容
4.8装置运行安全管理
4.8.8剧毒、高毒危险化学品的密闭取样系统设置及投用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 号)
三、优化装置设计,从源头全面提升防泄漏水平
(五)优化设计以预防和控制泄漏。在设计阶段,要全面识别和评估泄漏风险,从源头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危害。要尽可能选用先进的工艺路线,减少设备密封、管道连接等易泄漏点,降低操作压力、温度等工艺条件。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阀设计时,要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对存在剧毒及高毒类物质的工艺环节要采用密闭取样系统设计,有毒、可燃气体的安全泄压排放要采取密闭措施设计。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安监总厅管三〔2014〕104 号)
6.3.5.2常规取样是指在生产车间的取样计划中列明的取样点、取样频率等。对那些液相的样品,如光气溶液,应密闭取样,将密闭取样箱连接到光气破坏通风系统。在取样时应确保通风系统正常工作。为避免取样前的吹扫,取样阀门应能彻底关闭。取样器最好可控制取样量,以防止大量产品进入收集罐。取样过程应有经过安全审批的书面程序。
《精对苯二甲酸工厂设计规范》(GB 51205-2016)
3.1.14对二甲苯、乙酸、乙酸甲酯及共沸剂等可燃液体的取样应采用密闭取样形式。
《焦化安全规范》(GB 12710-2024)
7.1.18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质、甲类可燃气体应采取密闭循环取样系统。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8.6.3 气态VOCs物料和挥发性有机液体取样连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在线取样分析系统;
b)采用密闭回路式取样连接系统;
c)取样连接系统接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d)采用密闭容器盛装,并记录样品回收量。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范》(GB 19041-2024)
5.12.1在光气及光气化装置中急性毒性吸入类别1、类别2的气体介质,急性毒性吸入类别1、类别2且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急性毒性经皮吸收类别1、类别2的气体 / 液体介质的现场取样分析应采用密闭循环取样器,急性毒性类别的划分按照 GB 30000.18 的规定。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9.2.3涉及可燃气体、液化烃以及急性毒性属于类别1、类别2介质的装置和储罐,应采用密闭取样系统进行取样,储罐的凝液(残液)应密闭排入专用收集系统。
《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GB 11984-2024)
5.1.2氯气应密闭采样,分析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并有监护人员。
《超重力强化氟化反应流程再造技术规范》(GB/T 44900-2024)
6.3.7当存在氟化氢或氢氟酸等高危介质取样环节时,应采用密闭取样装置。
《氰化物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45189-2025)
5.13氢氰酸输送温度应不超过 20 ℃, 管道应采用保冷措施,输送管道应采用循环采出方式。氢氰酸采样应设置密闭循环采样系统。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
5.1.12储存 I 级和 II 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采用密闭采样器。
《石油化工装置工艺设计规范》(SH/T 3121-2022)
9.1.1密闭 / 敞开取样系统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取样系统的设计应确保取样过程的安全,对人体有害介质应设有防护措施。
b) 取样时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c) 下列介质应采用密闭取样系统:
1) 根据 GBZ/T 230 判定毒性危害程度属于中度危害、高度危害、极度危害的介质;
2) 根据 GB50160 和 GB50016 判定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可燃气体或甲、甲 B 类和乙类可燃液体。
d) 含有恶臭物质的物料宜采用密闭取样系统。
e) 采用敞开取样系统时,乙B 类介质宜冷却至闪点以下。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2011)
7.2 取样管的布置
7.2.1气体管道上取样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水平管道上的取样口应设在管道的顶部;
b)在垂直管道上,当介质自下而上流动时取样口应设在管道的侧面向上倾斜45°,当介质自上而下流动时取样口应设在管道的侧面;
C)含有固体介质的气体管道上的取样口应设在垂直管道上,并将取样管伸入管道的中心。
7.2.2液体管道上取样口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a)压力输送的水平管道上的取样口宜设在管道的顶部或侧面;含有固体介质的液体管道的取样口应设在管道的侧面;自流水平管道上的取样口宜设在管道的底部;
b)垂直管道上的取样口宜设在介质自下而上流动管道的侧面。介质自上而下流动时,除能保证液体充满取样管外,不宜设置取样点。
7.2.3下列介质应采取密闭循环取样:
a)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质;
b)甲类可燃气体;
c)液化烃。
7.2.4取样口不得设在有振动的设备或管道上,否则应采取减振措施。
7.2.5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取样管道不得引入化验室。
《炼油装置工艺管道流程设计规范》(SH/T 3122-2013)
16.8有毒介质的采样应采取密闭回路及吹扫、置换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T 3047-2021)
8.2.1.2易产生极度危害或高度危害的物料应采用密闭采样器,密闭采样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使用。
《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HG/T 20549.5-1998)
18.2.4.7对于需要隔离空气取样的介质,应按工艺要求设取样管,如采用密闭取样器或经氮气置换的钢瓶取样等措施。
综上所述,需要密闭采样的介质:
(1)毒性为剧毒、高毒的介质;按GBZ/T 230判定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质;按GB30000.18判定急性毒性属于类别1、类别2介质;
(2)可燃气体(甲、乙类)、液化烃类;
(3)甲、乙类液体。
特别注意,丙类液体没有密闭取样的要求。
来源:化工工艺人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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