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重大隐患判定准则专家谈① | 原20条拓展为28条,同时新增25条
最新动态
重大隐患判定准则专家谈① | 原20条拓展为28条,同时新增25条
2026-04-012

编者按 2026年3月9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 3067—2026)发布,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从今日起开设【重大隐患判定准则专家谈】专栏,讲解标准的制定背景、主要特点、重要变化,并逐条分析这些判定情形被纳入标准的缘由,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敬请关注。

制定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可能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屡查不止。

2024年,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明确提出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关口前移到管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着力消减重大风险,着力消除因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而形成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着力整治群众身边突出安全隐患。要求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体系提升行动,推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本标准的发布实施,旨在为企业、安全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及社会公众等提供统一判定依据与工作标尺,指导各方精准识别、科学判定并有效治理因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而形成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本标准有利于推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从源头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进一步规范、强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特点

本标准以规范性文件《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为基础,依据近年来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有效衔接“两办意见”、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异常工况处置、特殊作业、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液化烃储罐、氯气、硝酸铵、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等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的核心条款要求。

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有储存)企业,化工(含医药)企业,分别从重点从业人员(5项)、设计与规划(10项)、工艺技术(6项)、设备设施(9项)、生产运行(12项)、作业安全(4项)、安全管理(7项)等7个方面,给出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情形。

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把可能导致严重事故后果的隐患情形作为重大隐患判定的核心判据,突出了管控重点;

二是细化现有标准条文内容表述,使得判定情形更加具体、明确,便于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的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更加精准化、规范化;

三是鉴于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点多面广的特点,适度增加了判定情形的数量。


重要变化

与现行规范性文件《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相比,本标准保留了原20项重大隐患判定条款相关内容,并拓展为28项条款。

例如,针对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风险管控不当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比例居高不下这一突出问题,标准细化了特殊作业中作业人员、安全交底、能量隔离、气体分析和作业审批等高风险环节的管理要求,将原20项重大隐患判定条款中的第十八项“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拆分为本标准“5.6 作业安全”中4项条款,分别为:

5.6.1 未履行审批手续开展特殊作业;动火作业未按照GB 30871的要求进行升级管理。

5.6.2 涉及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管道动火作业前或受限空间作业前,未采取隔离措施或未确认设备、工艺处置结果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5.6.3 动火作业或受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要求进行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连续监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特级动火作业未实现全过程视频监控。

5.6.4 未对生产区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作业前未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实施特殊作业时,企业未对作业实施管理和检查。


此外,本标准新增了25项条款。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增加了相关判定项,如:

5.1.2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企业(加油站除外)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不具备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5.1.3 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或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且未达到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5.2.7 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爆炸危险性、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化学品或构成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或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含人员固定操作岗位)、巡检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增加了“屡查屡犯”问题相关的判定项,如:

5.5.2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未按照操作规程即时响应和处置重要工艺报警或气体检测报警。


针对近年来典型事故暴露的问题,新增了判定项,如:

5.5.10 涉及甲类、剧毒物料的压力管道、管道元件(弯头、法兰、变径等)采用打“卡具”等临时堵漏措施继续运行。

5.7.1生产、经营(有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


针对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本质安全设计、设备设施、生产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新增了相关判定项,如:

5.2.8 涉及硝酸铵的企业未按照GB 44022的要求核算硝酸铵最大储存量;固体硝酸铵仓库周边50m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

5.3.3 工艺技术来源不明;国外引进或国内转让的生产工艺技术,未提供工艺技术的设计基础、工艺说明、工艺设备清单、工艺控制方式、控制参数以及过程危险性分析报告等工艺技术资料。

5.4.9 液氯储罐厂房、瓶库、充装场所或气化间未采用封闭式结构;液氯罐式集装箱、罐式专用车辆槽罐作为固定储罐使用;事故氯吸收装置不具备24h连续运行能力;碱液循环吸收罐不具备切换、备用和配液条件。

5.5.7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安全联锁摘除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摘除后的联锁未按照审批要求恢复;涉及物料发生热分解失控风险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控制、联锁设施未投入使用或功能失效。


为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员数量,还新增了:

5.7.3 涉及重大危险源、高危工艺的企业未投用具有人员聚集报警功能的人员定位系统;进入生产区的人员未携带定位终端。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数据未接入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本标准的发布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重大隐患自查自改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管部门判定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基准。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 2894-2025)解读(附标准下载)
一硝化车间爆炸已致2人失联、3人受伤!硝化工艺安全风险分析与管控
江苏响水 “3·21”特别重大爆炸7周年警示回顾
常压储罐日常检查要求及检查记录表

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静安

声明


1

本平台接收会员单位、行业企业、高等院校、安全评价机构等社会单位投稿,稿件内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免费在本平台及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官网(http://www.chemicalsafety.org.cn/)上进行宣传。投稿邮箱ccsa@ccsa.net.cn,来稿请标注“微信投稿”字样。

2

本平台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及版权问题等错误信息,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15810337617),感谢支持!

长按图片 关注我们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