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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管道静电接地和法兰静电跨接的标准规范合集
2026-05-2112

在化工企业,到底什么情况需要做静电接地,什么样的管道需要做静电跨接,法兰是不是五颗螺栓以上就不用跨接了呢?本文整理了相关标准规范,供参考!


引用规范如下: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要求》(G12158-2024

3.11静电危险场所

存在可由静电引爆的爆炸性混合物,或对其进行直接加工、处理等操作的场所的统称。

4.2.2.1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对地绝缘的静电导体应接地。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8液体物料防护措施

8.灌装和采样

8.1.1应控制液体处于安全流速范围内。

8.1.2在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应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不应使用静电非导体容器,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应跨接并接地。

8.1.5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

8.1.6装油鹤管、管道、罐车应跨接和接地。采用顶部装油时,装油鹤管口应深入到距槽罐的底部不大于200mm。

8.1.7在输送和灌装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体的飞散喷溅,从底部或上部入罐的注油管末端应设计成不易使液体飞散的倒T形等形状或另加导流板;在上部灌装时,应使液体沿侧壁缓慢下流。

8.1.16在贮存罐、罐车等大型容器内,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漂浮物。

8.8 管路防静电要求

8.8.1管路系统的所有金属件,包括护套的金属包覆层应接地。管路两端和每隔200m~300m 处,应有一处接地。当平行管路相距10cm以内时,每隔20m应加连接。当管路交叉间距小于10cm时,应相连接地。

8.8.2 对金属管路中间的非导体管路段,除需做屏蔽保护外,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接。非导体管路段的金属件应跨接并接地。

8.8.3 管道泵及过滤器、缓和器等应可靠接地。

9 气态和粉态物料的静电防护措施

9.11 金属设备与设备之间,管道与管道之间的连接处,应采取导线跨接或金属法兰连接等措施保证导电良好。如使用金属法兰连接且不另接跨接线时,应有两个以上的螺栓连接。当每一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03Ω时,应做导线跨接。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

 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


14.2.12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工艺管道,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工艺管道的金属法兰连接处应跨接。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2平行敷设于地上或非充沙管沟内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14.3.8甲、乙和丙A类液体的汽车罐车或灌桶设施,应设置与罐车或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4.3.9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应设与船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4.3.10地上或非充沙管沟敷设的工艺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m~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击电磁脉冲的接地装置。

14.3.14下列甲、乙和丙A类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 泵房的门外;

2 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 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14.3.15当输送甲、乙类液体的管道上装有精密过滤器时,液体自过滤器出口流至装料容器入口应有30s的缓和时间。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

9.3.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9.3.2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9.3.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9.3.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9.3.5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

 15.2.17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且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时,可不设静电接地装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2.1.8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均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或静电积累的性能。

条文说明:2.1.8 本条规定了位于爆炸危险性场所内的设备和管道的基本防爆性能要求。设置在各类建筑中具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爆炸危险性环境内的设备、管道均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以消除其可能产生的静电,避免累积放电。具体的静电防护措施要根据储罐、设备和管道所处环境及储罐所存物质、 管道输送介质等确定。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2.0.4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第2.0.4条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道和组件的静电导除要求,以防止静电火花而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

3.3.13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其管网和组件应采取静电导除措施。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

6.1.2在爆炸危险性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用、管道防静电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

4.7.10在爆炸危险性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用、管道防静电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T 50193-1993(2010年版))

第7.0.4条规定,设置在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爆炸危险粉尘场所内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6.0.6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气体灭火剂输送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

7.0.7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时,管网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

3.7.9对于设置在防爆区内的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干式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法兰连接螺栓数量少于5个时应进行防静电跨接。钢制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2021

10.3.1加氢站氢系统中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险的设备、管道、作业工具,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0.3.1A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压力调节阀组间、液氢泵等房间,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液氢罐车、液氢罐式集装箱停泊区,管道区域,均应设置防静电金属接地板,接地板材质应与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相近。接地板截面宽不宜小于 50mm,高不宜小于10mm,接地板最小有效长度宜为60mm。 

10.3.1B加氢机、液氢汽化器、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气柜等设备应设防静电接地;管道、阀门及装卸运输车辆或移动式储氢容器等设施应设防静电接地。

10.3.1C氢气、液氢等可燃物管道、其他金属管道在不同爆炸危险区域边界、分叉处,长距离无分支管道氢气每隔 50m 处,液氢每隔20m处,管道始端、末端,均应设防静电接地。当平行管道净距小于100mm 时,每隔20m应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1OOmm时,应加跨接线。

10.3.1D静电接地宜与其他接地共用接地体。当采用专用静电接地体时,氢气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液氢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与其他接地体间距不得小于20m。

10.3.3A氢气、液氢等可燃物管道上的法兰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电阻应小于0.03Ω。

10.3.5静电接地干线可与其他接地共用,必要时可设置专用接地干线。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GB 50684-2011

5.3.10隔油池(罐)的机电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防静电接地设施。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4部分:制作与安装》(GB/T 20801.4-2020)

10.12 静电接地

10.12.1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接头、螺纹接头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10.12.2管道系统的接地电阻值、接地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接地引线宜采用焊接形式。

10.12.3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不锈钢管或有色金属管道,导线跨接或接地引线不得与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同材质连接板过渡。

10.12.4静电接地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测试,电阻值超过规定时应进行调整。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2010

7.13.1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超过 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7.13.2管道系统的接地电阻值、接地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静电接地引线宜采用焊接形式。

7.13.3有静电接地要求的不锈钢管和有色金属管道,导线跨接或接地引线不得与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同材质连接板过渡。

7.13.4用作静电接地的材料或元件,安装前不得涂刷涂料。导电接触面应除锈并应紧密连接。

7.13.5静电接地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测试,电阻值超过规定时应进行险查与调整。并应填写“管道静电接地测试记录”,其格式宜符合本规范表A.0.10的规定。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2017

4.1.1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a)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设备及气柜、储罐等;

b)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管道及各种阀门;

c)装卸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罐(槽)车,油罐,装卸栈桥,铁轨,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

d)生产、输送可燃粉尘的设备和管线。

4.1.2在进行静电接地时,应包括下列部位的接地:

a)装在设备内部而通常从外部不能进行检查的导体;

b)安装在绝缘物体上的金属部件;

c)与绝缘物体同时使用的导体;

d)被涂料或粉体绝缘的导体;

e)容易腐蚀而造成接触不良的导体;

f)在液面上悬浮的导体。

4.1.3各种静电消除器的接地端,应按要求进行接地。

4.1.4在下列情况下,可不采取专用的静电接地措施(计算机、电子仪器等除外):

a)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电气保护、防杂散电流、电磁屏蔽等的接地系统有电气连接时;

b)当埋入地下的金属构造物、金属配管、构筑物的钢筋等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并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时。

4.1.5当金属管段已作阴极保护时,不应静电接地。

4.1.6静电接地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5.1.1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 覆土设备一般可不做静电接地。

5.1.2直径大于等于2.5m或容积大于等于 50m3的设备,其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

5.3管道系统

5.3.1管道在进出装置区含生产车间厂房)处、分支处应进行接地。

5.3.2长距离管道应在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每隔100m接地。

5.3.3平行管道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m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100mm时,应加跨接线。

5.3.4 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5.3.5当工艺管道与伴热管之间有隔离块时(防止局部过热和接触腐蚀),加热伴管除应利用金属丝捆扎连接外,尚应使伴管进汽口及回水口与工艺管道等电位连接,见图5.3.5。

5.3.6风管及保温层的保护罩当采用薄金属板制作时,应咬口并利用机械固定的螺栓等电位连接。

5.3.7金属配管中间的非导体管段,除需做特殊防静电处理外,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连,或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跨接后接地。

5.3.8非导体管段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接地。

5.3.9地下直埋金属管道可不做静电接地。

5.4铁路栈台与罐车

5.4.4金属注液管与固定管道、钢架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开接地,其静电接地电阻应小于106Ω。

5.4.5非金属注液软管宜采用防静电材料制作。

5.5汽车站台与罐车

5.5.1站台区域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5.5.2在操作平台梯子入口处或平台上,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设施,应与注入口距离大于 1.5m。

5.5.3储罐汽车在装卸作业前,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及接地夹将汽车、储罐与装卸设备等电位连接。作业完毕封闭储罐盖后方可拆除。接地设备宜与装卸泵联锁。

5.5.4注液管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5.4.4 条和第 5.4.5 条的要求。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 20675-1990

2.1 静电接地的范围

2.1.1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物体,应采取工业静电接地措施(以下简称静电接地)。

2.1.2对无爆炸和无火灾危险环境内的物体,如因其带静电会妨碍生产操作、影响产品质量或使人体受到静电电击时,应采取静电接地。

2.1.3在生产、贮运过程中的器件或物料,彼此紧密接触后又迅速分离,而可能产生积聚静电,或可能产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

2.1.4在下列情况下,可不采取专用的静电接地措施(计算机、电子仪器等除外):

(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电气保护接地、防杂散电流、电磁屏蔽等的接地系统有连接时;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并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时。

2.1.5对任何流送或喷射的带电体,严用接地的导体去导走其静电荷。

2.1.6当设备及管道需作静电接地时,其金属外壳和零部件,应连接成一个导电整体,并与大地相导通。严禁存在与地相绝缘的金属物体。

2.1.7各种静电消除器的接地端,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接地。


2.7.5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相紧固时,一般情况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在腐蚀条件下,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的接触面,在安装前去锈和除油污,以及在安装时加防松螺帽等。


3.2管网系统

3.2.1管网的接地连接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置区中各个相对独立的建(构)筑物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金属外壳的连接(法兰连接),进行静电接地。

(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处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处、不同爆炸危险环境的边界、管道分岔处的管道应 进行接地,对于长距离的无分支管道,应每隔80~100m与接地体可靠连接,若管架的接地电阻值符合2.3.1时,亦可作为接地体。

(4)对金属配管中间的非导体管段(如聚氯乙烯管),除需做屏蔽保护外,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接,或用6mm2多股铜芯绝缘电线跨接后接地。

(5)非导体管段上的金属件应接地。

3.2.2作阴极保护用的金属管段不得作静电接地。

3.4.1汽车槽车宜携带一端已与车体相连的专用接地电缆,以便汽车到位后,在装卸作业前接地。也可用接地现场准备的连接线,接到汽车槽车的连接端头上。接地的方法可用螺栓紧固或合用的夹头进行夹接。汽车槽车的连接端头应焊接在远离料口的不易受损的车体侧面。

3.4.4各种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如桶、瓶等,应放置在导电的地坪上,导电地坪应无绝缘油垢,并与接地线相连。带轮子的小车,其轮子应采用有导电性能 的材质制作。计量用的台秤、地衡等应用连接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小型容器应采用电池夹子、跨接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

3.4.5皮带输送机的皮带应尽量选用导电性的材质。当皮带是绝缘性时,皮带的接头不应使用金属材料。皮带罩必须接地,且固定牢固,不得与皮带有碰刮的现象。


总   结

综上所述,关于化工装置管道接地的要求,可参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2017),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设备及气柜、储罐等;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管道及各种阀门;装卸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罐(槽)车,油罐,装卸栈桥,铁轨,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生产、输送可燃粉尘的设备和管线,都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另外《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规定: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3 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而其他非可燃介质的管道,各类消防设施涉及的管道均需要采取静电接地措施,主要是考虑各类消防设施投用时,现场基本都发生了可燃介质泄漏。

关于管道法兰跨接的要求:《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第4部分:制作与安装》(GB/T 20801.4-2020)、《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201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要求》(GB 12158-2024)均规定了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超过 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我的建议是涉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可燃固体、液化烃等管道不管电阻如何,都需要做导线跨接,而常规不燃介质的管道,除消防设施外,其连接设备均已进行了静电接地,没有必要再做导线跨接,但如果是孤立导体,还是需要接地。

污水隔油池(罐)的机电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防静电接地设施。这一点是容易被遗漏的。

注: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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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化工工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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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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