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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哪些用电须按一级负荷供电?(附标准规范)
2026-06-188

化工企业在遇到三同时审查、电气专家检查时,经常会遇到一级负荷、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检查,那么哪些是一级负荷?哪些又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呢?


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8.3.8 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应按100%备用能力设置,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 6h的要求;柴油机的安装、布置、通风、散热等条件应满足柴油机组的要求。

9电气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9.1.1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消防水泵房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

条文说明:

8.2.1(4)石油化工企业的规模划分如下:

1)大型:原油加工能力大于或等于10000kt/a或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 2000000

2)中型:原油加工能力大于或等于5000kt/a且小于10000kt/a或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000且小于2000000

9.1.1本标准第8.3.8条规定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消防水泵的动力源已有充分保障。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因其加工规模大或工艺流程在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爆炸、火灾和重大经济损失,所以生产用电为一级负荷,考虑到消防水泵的重要性,在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电动消防泵仍按一级负荷供电,尽可能的增加消防水泵动力的可靠性。


GB 51283-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9.3.7 消防泵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需设置消防备用泵的消防泵,可按一个动力源设置;

2 室外消防设计水量大于25L/s的厂房(仓库)储罐区等应按两个动力源设置;

3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固定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泵,应按两个独立动力源设置:一级负荷供电或备用泵宜采用柴油机泵。

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配电

11.1.1 消防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电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泵供电要求应按本标准第9.3.7条执行。

2 下列建构筑物、储罐(区)和堆场除消防泵以外的其他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露天生产设施区、可燃物质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 不同负荷级别消防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11.1.2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用电设备、消防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防烟与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的低压消防设备的供电,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1.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埋地敷设;当确需架空敷设时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并敷设在专用桥架内,该桥架不应穿过储罐区、生产设施区。


AQ 3062-2025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7.5.7事故废水转输泵及其备用泵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一级负荷要求,不能满足时应设双动力源。


SH/T 3239-2025《石油化工生产区人员避难所设计规范》

6.6.1避难所内应急用电设备、照明及通信设备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供电应符合 GB 50052 的有关规定。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10 电气

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0.1.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3 除本规范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6.1.10当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仅采用稳压泵稳压,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 20L/s 的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时消防水泵的供电或备用动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时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动力;

2 工业建筑备用泵宜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


SH/T 3038-2017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

4.1.1生产装置用电负荷应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划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4.1.2一级负荷是指生产装置工作电源突然中断时,将打乱关键性的连续生产工艺过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供电恢复后需很长时间才能恢复生产的生产装置以及确保其正常操作的公用工程的用电负荷。

4.1.3一级负荷中当生产装置工作电源突然中断时,为确保安全停车,避免引起爆炸、火灾、中毒、人员伤亡、关键设备损坏,或事故一旦发生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保证关键设备,抢救及撤离工作人员,而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4.2.1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b) 当生产装置内设有发电机组,且确定其可作为独立的工作电源及由外部获得两回路电源确有困难时,一级负荷也可由一个外部电源供电。

4.2.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不得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电源供电系统。


GB 50648-2011《化学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规范》

7.1.1泵站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与生产装置要求的用电负荷相一致。对于生产工艺要求不得中断循环冷却水的装置或单元,其循环冷却水泵组应按一级负荷供电或设其他备用动力源,其能力应满足发生事故时的用水要求。


SH/T 3060-2013《石油化工企业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3 企业用电负荷分级及其对电源系统的要求

3.1 企业用电负荷分级

3.1.1企业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企业内各生产装置用电负荷等级来划分。

3.1.2 联合型石油化工企业用电负荷的分级,应考虑企业间的生产联系。

3.1.3石油化工企业用电负荷分为两级:

a) 一级企业用电负荷是指企业中重要的或主要的生产装置及确保其正常运行的公用设施的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者;

b) 联合型和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用电负荷应划分为一级企业用电负荷;

c) 二级企业用电负荷是指企业主要的生产装置及相应的公用设施的用电负荷大部分为二级用电负荷者。

3.1.4在进行企业用电负荷分级时,可不考虑生产装置内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1.5在确定企业用电负荷级别时,除计算总用电负荷外,还应分别统计一级和二级生产装置用电负荷

3.1.6企业各生产装置用电负荷级别的举例见附录A。

4.3.3企业内各生产装置、自备电站和总变 (配) 电所的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设置应急电源。相邻的、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生产装置,如特别重要负荷容量适中,宜统一设置应急电源。正常运行时,应保证应急电源不受主电源故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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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 3082-2019《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

4.2根据用电负荷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及对供电电源的可靠性、连续性要求,生产装置的用电负荷应分为以下几种:

a) 一级负荷:电源突然中断后,将打乱关键性的连续生产工艺过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供电恢复后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生产的生产装置以及为其服务的公用工程的用电负荷;

b)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电源突然中断后,为确保安全停车,避免引起爆炸、火灾、中毒、人身伤亡和关键设备损坏;或事故一旦发生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关键设备、抢救及撤离工作人员等,而不允许中断供电的一级用电负荷;

c) 二级负荷:电源突然中断后,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供电恢复后,需较长时间恢复正常生产的生产装置以及为其服务的公用工程的用电负荷;

d) 三级负荷:所有不属于一级、二级的其他用电负荷。

4.2.1仪表及控制系统供电属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


HG/T 20509-2014《仪表供电设计规范》

3.1供电范围

3.1.1测量和控制仪表的供电应包括下列内容:

1测量仪表、执行机构、常规监控仪表;

2 DCS、FCS、PLC和监控计算机等系统;

3在线分析仪表系统;

4 SIS;

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6 CCS。

3.1.2 仪表辅助设施的供电,应包括仪表盘(机柜)内照明、插座。

3.2 负荷等级与电源类型

3.2.1仪表电源负荷分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的有关规定,仪表电源负荷可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和三级负荷。

3.2.2 仪表工作电源按仪表电源负荷分级的需要可分为UPS和普通电源。

3.2.3仪表电源负荷属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时,应采用UPS;仪表电源负荷属于三级负荷时,可采用普通电源。

5.2普通电源

5.2.1在下列情况下,仪表电源可采用普通电源:

1无高温高压、无爆炸危险的小型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

2在线分析监视系统的辅助设施;

3仪表盘(机柜)内照明、插座。

5.2.2仪表电源采用普通电源时,,电气专业提供的电源可采用单回路或双回路供电。

5.3不间断电源

5.3.1在下列情况下,仪表电源应采用UPS:

1采用 DCS、FCS、SIS的生产装置;

2 CCS;

3 参与联锁和过程控制的在线分析仪;

4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3.2 仪表电源采用UPS时,UPS应选择抗干扰能力强,输人、输出端均有隔离装置的 UPS。

5.3.3 UPS的主电源和旁路电源宜由不同母线供电,以保证可靠供电。电源系统的切换装置应能实现无扰动切换。

5.3.4 对于具有双重化电源的测量和控制仪表,当由UPS和另一独立普通电源供电时,普通电源供电宜设置隔离变压器。

5.3.5重要的化工装置,测量和控制仪表的供电宜采用双路的UPS供电。

5.3.6 对于具有双重化电源要求的 DCS、SIS和FCS等系统,其双重化的交流电源的配电柜(箱)宜分别独立设置,空气开关、端子排等应分开布置。


SH/T 3024-2017《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6.4.13当自流进入的事故池容积不能满足事故排水储存容量要求时,须加压转输到其他储存设施,设备转输能力应与事故排水量相匹配,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 GB50052 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HG/T 20664-1999《化工企业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4.1.1根据用电负荷在化工连续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并按其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将化工用电负荷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三个等级。在化工生产中还存在一部分 “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

4.1.2一级负荷—— 当企业正常工作电源突然中断时,企业的连续生产被打乱,使重大设备损坏,恢复供电后需长时间才能恢复生产,使重大产品报废,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而使重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负荷。


SH/T 3184-2017石油化工罐区自动化系统设计规范

5.8.1 控制系统供电:

5.8.1.1 罐区控制系统和仪表交流、直流供电应符合 SH/T3082《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

5.8.1.2 控制系统供配电还应符合 SH/T3092-2013《石油化工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5.8.1.3 非过程控制相关系统的设备不得使用控制系统交流配电柜的电源。

5.8.2 现场交流供电仪表:

5.8.2.1 现场仪表需采用 380VAC、220VAC 电源时,为保证用电安全,应由现场提供并按照相应的电气专业规范设计交流供、配电。

5.8.2.2 不宜采用从控制室、机柜室的仪表配电柜向现场仪表交流供电的方式。

5.8.2.3 电动执行机构及电液执行机构应采用 380VAC、3 相、50Hz, 一级负荷电源供电,应采用现场供配电方式,电源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SH/T3038《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的规定。

5.8.2.4 采用 220VAC 电源供电的雷达液位计、伺服液位计,应为一级负荷。

5.8.2.5 现场分析仪表、质量流量计等采用 220VAC 电源供电的仪表,应为一级负荷。

5.8.3 现场直流供电仪表:现场仪表采用直流供电时,不应超过仪表的 24VDC 供电有效距离,否则应采用 220VAC 供电方案。


GB/T 50483-201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

6.6.3应急事故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容积应根据事故物料泄漏量、消防废水量、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雨量等因素确定;

2. 宜采取地下式;

3. 应采取防渗、防腐、防洪、抗震等措施;

4. 事故废水中含有甲类、乙类、丙类物质时,火灾类别按丙类设计,事故状态下应按甲类运行管理;

5. 当事故期间事故废水必须转输时,转输泵及其备用泵的电源应按一级负荷确定;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时,应设双动力源。备用泵配置应与消防供水泵相一致。


GB 14544-2025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范

4.5.5 仪表及控制系统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聚合釜搅拌动力用电、终止剂加料泵、密封水泵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


GB 32375—2025 《电石生产安全技术规范

4.5.2 电石炉紧急循环冷却水泵及其切换电动阀、仪表控制系统、未配置蓄能器的电极把持系统液压油泵、用于防爆的正压通风设备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其中仪表控制系统的电源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其他用电负荷应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或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供电线路。


GB 51034-2014《多晶硅工厂设计规范》

6.1.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晶硅工厂的双回路供电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规定。

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规定。

3 还原装置中还原炉电极、炉体及底盘冷却循环水泵、冷氢化装置的洗涤塔循环泵、整理装置的废气洗涤系统、工艺废气洗涤循环泵、消防系统等用电负荷应属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工艺采取其他措施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规定确定负荷等级。

4 宜采用下列电源之一作为多晶硅工厂的应急电源:

1)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宜采用10kV系统电源;

2) 柴油发电机。


GB 11984-2024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

6.1.3 液氯储罐事故氯吸收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g)循环泵、事故氯风机设置备用设备,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7.5 氯气泄漏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时,按照 HG/T 4684 的要求进行断源和堵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倒罐时始终保持液相至液相的操作,接收罐气相管(阀)排氯气至事故氯吸收装置,形成倒罐压差;倒罐泵的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GB 19041-202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范》

5.6.2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供电属于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其中紧急停车系统、光气破坏系统、过程控制系统等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可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发电机组自启动时间不应大于 15s。

5.1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检(探)测器、现场报警器及报警控制单元等的供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GB 51401-2019《电子工业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标准》

3.0.17中央废气处理系统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一级负荷供电的电量应保证系统排风量不小于正常运行时系统排风量的 50%。

5.1.4电子工业洁净厂房的碱性废气系统处理设备和排风机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使用一级负荷供电的碱性系统处理设备和排风机风量应大于系统排风量的 50%。

7.2.1排风系统应配置备用风机,且排风机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使用一级负荷供电的风机风量应大于系统排风量的 50%。


GB 51066-201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

4.5.7供电、照明和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柜区供电系统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中一级负荷的规定,当用户允许干式柜短时脱离主管网运行时,可按二级负荷供电。

2 柜区消防用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GB 12710-2024《焦化安全规范》

6.1.14焦炉机械车辆、液压交换机、煤气鼓风机、循环氨水泵、大中型焦化企业的消防水泵房设备等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SH/T 3197-2017《焦炉煤气制甲醇工程技术规范》

8.1.1.1甲醇装置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水泵供电负荷应为一级,转化炉氧气喷嘴的冷却水泵供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其他供配电要求应符合 GB50052 和 SH3038 的规定。



SY/T 0011-2007《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8.6.1天然气净化厂的供电系统应满足其负荷等级的要求,天然气净化厂的负荷等级按其规模划分如下:

a) 处理能力大于或等于 400×10?m3/d 的天然气净化厂,为一级负荷;

b) 处理能力小于 400×10?m3/d 的天然气净化厂,为二级负荷;

c) 专为重要用户提供原料或燃料气的天然气净化厂,不论处理能力大小,其负荷等级应与该用户一致。


T/CCSAS 016-2022 液化烃罐区安全管理规范

5.6.4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 GB 50052 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T/CCASC 1003-2021氯碱生产氯气安全设施通用技术要求

4.4.8液氯贮槽泄漏事故氯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新、改、扩建项目应独立设置 (液氯充装产生的废气可以并入),不应与电解事故氯、透平机密封气吸收装置及次氯酸钠生产装置共用;

b) 具备 24h 连续运行能力,碱液循环槽应“一用一备”;

c) 吸收装置设手动和自动启动,自动启动与氯气泄漏探测报警器联锁,其启动联锁报警器数量和参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d) 碱液浓度应在线监控,以满足任何状态下的要求 (新配制碱液的质量分数宜在 15% 左右,换碱的质量分数不应低于 5%);

e) 电气设备如循环泵、事故氯风机等应达到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要求;

f) 宜使用双塔串联吸收工艺。


T/HGJ 10600-2019 《烧碱装置安全设计标准

8.1.1用电负荷应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及对供电可靠性、连续性的要求进行负荷分级。烧碱装置的用电负荷分级不应低于下列要求:

1 下列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1) 电解系统的阴极液循环泵、阳极液循环泵、精盐水供给泵、脱氯淡盐水泵、纯水泵、电解槽油压单元;

2) 废氯气处理装置的碱液循环泵、吸收尾气引风机、供应废氯气处理工段的循环水或冷冻水泵;

3) 仪表空气压缩机;

4) 极化整流器;

5) 消防必需的消防水泵及其控制设施、防烟与排烟风机等;

6) 控制系统 (分散控制系统 DCS、安全仪表系统 SIS、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 GDS 等) 系统及仪表用电;

7) 事故照明及疏散照明;

8) 工艺要求的其他重要负荷。

2 生产装置除本节 8.1.1 第 1 款外均为二级负荷。

3 厂前区、辅助设施等为三级负荷。

8.1.2供电电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应急供电母线与正常工作电源母线间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切换时间应满足负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2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烧碱装置应选择下列电源作为应急电源:

1) 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可快速 (≤15s) 自起动的柴油发电机组,发电机组应能在 30s 内供电,其容量应满足装置中所有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及电动机的起动要求;

3) 控制系统 (分散控制系统 DCS、安全仪表系统 SIS、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 GDS 等) 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 (UPS) 供电,极化电源宜采用应急电源 (EPS) 供电;

4) 事故照明及疏散照明可采用带蓄电池组的应急灯具或应急电源 (EPS) 供电。

3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总结:对于大中型石油化工化工企业应按照一级负荷考虑,小型精细化工企业应满足相应行业规范要求,其他规范标准未明确的需要根据“生产装置工作电源突然中断时,将打乱关键性的连续生产工艺过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供电恢复后需很长时间才能恢复生产的生产装置以及确保其正常操作的公用工程的用电负荷。”来判断。

DCS、GDS、SIS、CCS、仪表及控制系统供电等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一般采用UPS供电。这些负荷的存在并不代表整个厂区需要满足一级负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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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化工工艺人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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