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就一种风险的管控进行专门立法,是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第一部专门性、基础性的法律,它的出台为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安全风险,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制保障,在我国安全生产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应急管理部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浩水,从立法背景、意义和原则,法律的主要内容,立法亮点,以及如何学习贯彻该法等4个方面进行系统介绍,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清晰的思路指导与实践支持。
图为化工企业
立法的背景、意义和原则
化学品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对于保障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其中的危险化学品因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发生事故往往后果严重等特性,需要重点管控。我国目前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划定了2833种(类)危险化学品,并公布《危险化学品目录》,要求采取特殊的管控措施管控其风险。作为化工大国,我国危险化学品产量高、种类多、分布广,同时因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艰巨、复杂。
危化品安全涉及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危害大、后果严重。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随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各项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的出台,我国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趋稳趋好,但现状依然严峻复杂,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解决危化品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法律,加强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危化品安全的重要论述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生动实践;是完善危化品安全法治体系、以法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是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保证立法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生动诠释。
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以成熟的实践经验为基础,完善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该法是今后一段时期做好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共10章127条,相较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增加了2章、25条。增加的2章一是新增“第二章 规划布局”;二是将原条例“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分拆为新法“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第八章 事故应急救援”。本次新增条文主要集中在总则、生产和储存安全两大章节,生产、储存依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核心环节,同时加强了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对使用环节的条款作出大幅调整。
总则部分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一章总则,共15条。
一是强调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二是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三是明确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要求加强监督协作和联合执法;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建立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单位、新闻媒体开展危化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危化品知识宣传,对举报违法行为或者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统筹规划布局 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共7条。
一是要求地方政府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化工园区等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化品的生产、储存,新建、扩建危化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
二是明确化工园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认定公布并定期复核,省级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开展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三是规定化工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定期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对进出园区的所有危化品实行动态监管。
四是加强危化品运输安全保障,对涉及危化品储存、装卸、运输的物流园区、集中停车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加油站、加气站等进行规划。
五是强调化工园区、危化品生产装置等应当与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等周边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生产和储存安全,共23条。
一是明确危化品建设项目和危化品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化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加强过程安全管理,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按照要求包装危化品,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时及时妥善处置相关装置、设施和危化品。
三是规定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满足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培训。
四是要求危化品储存在符合标准的专用储存场所,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五是加强危化品研制开发过程的安全管理,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工艺、新技术不得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
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使用安全,共7条。
一是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使用危化品的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使用危化品的单位的使用条件应当符合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使用。
三是要求使用国家规定种类的危化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四是规定使用危化品的单位要部分执行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要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并告知正确使用方法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五是规定使用危化品用于生产的企业,要部分执行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六是要求使用危化品的个人应当了解危化品的危险特性、正确使用方法和防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储存和处置危化品。
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经营安全,共11条。
一是明确国家对危化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规定危化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二是要求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危化品时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查验购买证件,销售、购买信息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三是规定企业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条件,明确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
四是禁止在互联网上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
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
第六章运输安全,共21条。
一是明确通过道路、水路运输按照危险货物管理的危化品,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和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
二是规定从事危化品道路、水路运输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要求运输过程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托运和交寄危化品的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明确危化品运输车辆及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应当取得通行许可。
四是明确内河运输危化品的禁止性规定,并对运输船舶、包装、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船舶进出内河港口、进行装卸作业等提出具体安全管理要求。
五是对铁路、航空运输危化品的安全管理作出衔接性规定。
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拆解为本法“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第八章 事故应急救援”。第七章危险化学品登记,共5条。
一是明确国家实行危化品登记制度,为危化品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二是要求危化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化品登记的机构办理登记,并对具体登记内容作出规定。
三是规定研究开发、试产试销过程中的低量低释放、低暴露的危化品等免予登记。
四是要求危化品登记机构将危化品登记信息数据与有关单位共享。
五是明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能力建设
第八章事故应急救援,共8条。
一是要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是要求危化品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加强化工园区危化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化工园区内的危化品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四是规定发生危化品事故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救援,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是明确了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人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有权下令停产撤人。
加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
第九章法律责任,共23条。
一是规定对危化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处罚。
二是对于部分严重违法行为,在追究相关单位法律责任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三是规定危化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限制从业。四是明确《港口法》《邮政法》和安全生产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附则
第十章附则,共7条。规定了本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无主危险化学品的接收和处理、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储罐监管职责划分等,以及本法的施行日期。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立法的十大亮点
相较于此前施行的法规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具有十大亮点。
一是《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明确党领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及危化品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将实践证明有效的管理措施写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与《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了有效衔接。
二是将危化品安全纳入国家总体安全观,危化品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保障人民健康、科技进步和巩固国防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危化品事故容易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将危化品安全纳入国家总体安全观,体现了危化品安全是“国之大者”。《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还明确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依法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三是对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全面提出要求,体现“一件事、全链条”的系统治理思维。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海关危化品安全监管的职责。首次在法律中用一一列举的方式清晰界定了政府9个部门的危化品安全监管责任,并增加了兜底条款,进一步压实政府的监管责任,清晰界定部门职责。
四是增加规划布局章节,进一步突出源头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与国际先进危化品管理理念接轨,对危化品企业提出了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要求。
五是突出重大风险管控。将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化品、重点监管工艺、化工园区等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加强了危化品使用环节的管理,强化了危化品严重事故的防控。
六是增加化工园区安全管理,解决了当前化工园区快速发展,但监管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七是进一步压实危化品企业、单位(增加了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主体责任,对危化品单位安全管理的要求更加具体,强化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增加危化品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增加了重大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的罚则。
八是把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工作作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定工作。
九是提高处罚额度,实行“双罚制”,增强违法成本,提高法律威慑力。
十是进一步明确了危化品安全管理社会共治的机制。
学习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是今后一段时期做好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学好用好该法,一是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解读。危化品单位、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其行业领域、职业特点等开展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宣传义务,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宣贯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危化品安全意识,筑牢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社会基础。
二是要完善配套法规规章。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梳理现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标准,现行规定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及时修改完善;法律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具体规定的,及时制定出台。
三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梳理细化各自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任务、要求,明确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对于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监管内容,相关部门要上前一步,齐抓共管,相互配合,构建高效协同的监管格局,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效能。
四是继续把遏制危化品重特大事故作为危化品安全首要任务,持续深化化工、危化品的综合、专项、集中等整治工作,推动危化品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好转,继续深化彻底解决问题。
五是通过建立和不断完善基于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的管理体系,通过加强安全领导力,引领企业在理念、责任、装备、体系、能力和文化方面持续改进,推动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作者系应急管理部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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