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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驱动下的风险失控:小化工非法生产成因机理与治理探讨
2026-07-027


当前,国内外化学品治理研究多集中于合法供应链的规范化管理,如欧盟REACH法规对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控、美国TSCA法案的市场准入监管等。事故致因模型为理解安全风险提供了重要工具,但该理论多适用于合法生产场景中的过失性事故,难以解释非法生产中“主动规避监管”的本质特征。小化工非法生产的事故成因具有特殊性:生产者明知工艺危险却刻意简化流程,明知场所不合规却故意隐蔽选址,明知操作人员不具备安全资质却故意无证上岗,其行为逻辑源于明确的牟利动机。需将事故致因理论与行为动机相结合,才能完整揭示风险产生的全过程。




非法生产事故致因模型

(以2-硝基-3-甲基苯甲酸事故为例)


2-硝基-3-甲基苯甲酸因具备多功能基团(硝基、甲基、羧基),属于高价值中间体产品,可通过灵活转化用于医药、农药等精细化工领域。自2025年山东友道化学有限公司“5·27”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该产品的非法生产活动呈现显著抬头之势,核心驱动力源于双重市场需求:一方面,该产品受到精细化工市场的追捧,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另一方面,受事故发生后国内产能大幅削减,新产能受安全、环保等合规性要求的影响,审批与建设存在一定周期,导致合法供给难以满足市场终端需求。

2-硝基-3-甲基苯甲酸核心反应为硝化反应和氧化反应,均属于强放热反应,因此对反应条件控制要求极为严格。即使在合法生产场景中,该工艺也被列为重点监管化工工艺,需配备自动控制系统、紧急停车装置、防火防爆设施等安全设备。而非法生产刻意简化工艺,省略控温、搅拌、散热等关键步骤,使得反应失控风险呈几何级数增加。

犯罪经济学将非法生产视为生产者的理性风险决策行为,其核心逻辑是“成本-收益”的权衡,生产者在实施非法行为前,会对预期收益与预期惩罚进行综合评估,当预期收益显著高于预期惩罚时,非法生产行为即会发生。2025年山东友道化学品有限公司“5·27”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2-硝基-3-甲基苯甲酸价格暴涨。预期惩罚取决于被查处的概率与处罚力度,当前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非法窝点隐蔽性强,导致查处概率较低;同时,现有处罚多以行政处罚为主,刑事追责力度不足,难以形成有效震慑。这一“低风险、高回报”的决策环境,成为非法生产的核心驱动力。

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指出,现代社会的风险多为“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而非传统的自然风险。在非法生产中,一方面,技术被剥离了安全框架,通过简化流程、降低标准的方式满足牟利需求,成为风险制造的工具;另一方面,监管滞后形成“制度化风险”,非法生产的技术创新(如工艺简化、设备小型化)与组织模式创新(如跨区域协作、隐蔽运输)速度远超监管体系的响应速度,导致监管制度存在缝隙,使得非法生产能够持续规避管控,形成“违法—获利—再违法”的恶性循环。

综上所述,小化工非法生产事故存在三层致因模型:第一层是根源性因素,即高额利润驱动下的主动违法动机,生产者为追求经济利益,刻意绕过安全监管、简化生产工艺,这是事故发生的核心前提;第二层是直接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无证上岗、违规操作)与物的不安全状态(如缺乏安全设备设施、生产经营场所不合规),这些因素直接导致风险积聚;第三层是催化因素,即监管体系的缝隙与社会治理的缺失,使得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状态长期存在,最终导致风险失控。这三层因素相互叠加:主动违法动机导致行为与物态风险的刻意形成,而监管漏洞则为风险演化提供了空间




小化工非法生产的多重原因分析


(一)特定地区产业生态畸变

部分地区因历史原因形成化工产业基础,但随着环保、安全标准的提升,传统化工企业面临转型压力,部分企业或个人转而从事非法生产。

这些地区往往具备三个特征:

一是化工技能的“供给过剩”,当地有大量具备化工生产经验的技术人员与工人,为非法生产提供了人力支撑;

二是产业链配套的“地下化”,存在专门为非法生产提供原料、设备、运输、销售的地下网络,形成“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非法产业集群;

三是犯罪文化的滋,部分地区因非法生产获利丰厚,形成“违法致富”的错误导向,甚至出现“家族式”“村域式”的非法生产模式,社会规范对非法行为约束弱化。


(二)原料监控的盲区与漏洞

以2-硝基-3-甲基苯甲酸为例,合成原料包括间甲基苯甲酸、硝酸、硫酸等,其中硝酸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硫酸属于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均应受到严格管控。非法生产者通过三种方式获取原料:

一是“化整为零”采购,以多个个人名义从不同供应商处购买少量原料,规避批量采购的监管;

二是“虚假用途”申报,以“实验室试剂”“化工原料中间体”等名义购买,隐瞒实际生产用途;

是“地下流通”渠道,通过化工原料黑市获取,这些原料往往质量不合格(如纯度不达标、含有杂质),进一步增加了生产过程中的风险。现有化学品监管体系侧重于合法企业的采购备案,而对个人采购、小额采购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化学品流失风险持续存在。


(三)参与人员的特征明显

小化工非法生产的参与人员呈现明显的“边缘群体”特征。

组织者多为曾从事化工行业、熟悉生产工艺、但因企业倒闭或转型失业的人员,他们具备技术能力与市场渠道,成为非法生产的核心;技术人员多为化工专业的毕业生或退休技术工人,因就业压力或经济需求参与非法生产;操作工人则以农民工、社会闲散人员为主,他们文化程度低、就业机会少,受高额薪资诱惑参与生产,对生产的危险性缺乏认知。

这种人员结构使得非法生产具有极强的顽固性,组织者熟悉监管漏洞,能够快速调整生产模式规避打击;操作工人流动性强,即使部分窝点被查处,也能迅速组建新的生产团队。


(四)执法工作的现实困境

非法生产的隐蔽性与流动性给执法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一是场所隐蔽难发现,非法窝点多位于偏僻区域,且伪装性强,传统的“地毯式排查”和依赖群众举报或线索移交,难以实现主动发现;

二是专业能力不匹配,基层监管人员缺乏化工专业知识,难以识别非法生产的工艺设备、原料产品,部分窝点的化学品标签模糊、名称虚假,进一步增加了识别难度;

三是跨部门协作不畅,非法生产涉及应急、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但各部门之间缺乏常态化的情报共享与联合执法机制,难以形成执法合力;

四是跨区域执法协调,非法生产的原料采购、产品销售多为跨区域运作,而不同地区的执法标准、力度存在差异,导致非法生产者能够“异地逃窜、规避打击”。



小化工非法生产治理体系的构建

通过对小化工非法生产事故致因模型、非法生产多重原因的分析,考虑到多年来的管控实践,可得到四点启示:

一是有效的管控必须“打击动机”与“消除条件”相结合,既要通过经济惩罚降低非法生产的预期收益,也要通过技术防控、原料管控消除非法生产的实施条件;

二是必须构建“一件事全链条管控”体系,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流通到终端使用,每个环节都要建立监管机制,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三是技术手段是提升管控效能的关键,应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警”的转变;

四是社会共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需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区监督”的多元治理格局,形成管控合力。

总而言之,有效的非法生产管控需实现“经济上无利可图、技术上难以隐藏、执法上必然追究、社会上无处容身”的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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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惩治:实施“利润剥夺”机制

1.构建化学品市场动态监测与供需调控联动机密切跟踪化学品的价格波动与供需变化,尤其聚焦因产能收缩、原料短缺、需求激增等因素导致价格大幅上涨的危险化学品。针对价格暴涨品类,一方面要拓展合法供给渠道,加强国内外供需对接,保障正规市场有效供给;另一方面要强化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条款,明确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非法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孳息以及用于非法生产的资金、设备等,实行“全额追缴+加倍罚没”制度——不仅要追缴全部非法利润,还要处以10倍甚至更多的惩罚性罚款。同时,建立“非法所得追溯机制”,通过银行流水核查、资产清查等方式,追缴非法生产者转移、隐匿的非法资产。

3.建立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常态化衔接机制,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适用标准:对非法生产造成人员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情节恶劣的(如多次非法生产、跨区域作案),也应纳入刑事追责范围。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对非法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公共安全损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非法生产者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与惩罚性赔偿,形成“行政罚款+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的多重处罚体系,彻底摧毁非法生产者的经济基础。

2

技术防控:构建“空间-物流”智能监测网

1.构建“空天地”一体化监测网络。高空层面,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监测偏远区域的异常热源、废水排放痕迹,识别疑似非法窝点;中空层面,运用无人机对城乡接合部、废弃工厂、养殖场等重点区域进行定期巡查,配合热成像仪、气体探测器等设备,精准定位隐蔽窝点;地面层面,在化工园区周边、重点乡镇布设传感监测站,实时监测空气中的特征污染物,一旦发现浓度异常,立即触发预警并派专人核查。

2.健全危险化学品电子标签制度。将硝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原料纳入“全流程溯源”范围,要求所有原料供应商在销售时,为每一批次产品赋予唯一追溯码,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采购方信息等;采购方需在电子标签系统中如实申报采购用途、运输路线、接收地址等信息,实现原料从生产企业到使用企业的全程追溯。探索运用区块链技术,构建“不可篡改”的溯源平台,非法或来源不明的化学品无法被写入链中,很容易被识别;对个人采购、小额采购等高风险行为,要求供应商进行实名登记与用途核实,并向监管部门备案,防止原料流入非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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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提升:推动“专业—协同”精准打击

1.整合应急管理、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执法力量,组建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专项执法队伍,建立执法专家库,邀请化工行业专家、高校学者为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执法过程中的专业难题。建立情报共享平台,整合各部门的执法数据、企业注册信息、原料采购记录、物流运输数据等,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每月召开一次情报会商会议,分析非法生产的趋势与规律,针对跨区域、有组织的非法生产网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2.构建“非法生产风险预警模型”,整合水电消耗数据、原料采购数据、企业注册信息、信访举报信息等多维度数据,通过算法分析识别高风险线索:如某区域出现“水电消耗异常增长+无化工生产资质企业+大量采购硝化原料”的组合特征,即触发预警。同时,建立非法生产“黑名单”制度,将非法生产者、组织者、原料供应商等相关人员纳入黑名单,限制其从事化工行业、获取贷款、参与招投标等,提高其违法成本。

4

社会共治:筑牢“供应链-社区”双重防线

1.督促合法化工企业建立“客户资质审核与可疑订单报告制度”。企业在销售原料前,需核查客户的生产资质、环评批复等文件,对无资质、用途不明的订单一律拒绝;发现可疑订单(如短期内大量采购、采购原料与企业经营范围不符等),需在24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将该制度纳入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严格执行制度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如优先审批、信用加分),对未执行制度导致原料流入非法渠道的企业,给予高额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形成“谁销售、谁负责”的责任体系。

2.完善“匿名化、高奖励、强保护”的举报机。开通全国统一的举报热线、网络举报平台与微信小程序,支持匿名举报;对查实的举报线索,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奖励金额与非法生产的规模、危害程度挂钩;建立举报人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在化工产业集中区域、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地区,开展化学品安全普法教育,普及非法生产的识别方法,提升社区居民的警觉性与举报意愿。




总结

本文以2-硝基-3-甲基苯甲酸非法生产导致爆炸事故为例,通过整合犯罪经济学等理论,剖析了非法生产的成因与风险演化路径,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非法生产是“暴利驱动-技术异化-监管漏洞-社会失范”共同作用的结果。高额非法利润是根本驱动力,技术的简易化改造为非法生产提供了直接条件,监管体系的缝隙与执法困境为非法生产提供了生存空间,而特定地区的产业生态畸变与边缘群体的参与则构成了社会基础,四大因素相互协同,形成了非法生产的完整链条。

第二,非法生产的事故具有特殊性,其本质是“主动制造风险”的结果。与合法生产中的过失性事故不同,非法生产的生产者为追求利润,刻意规避监管、简化工艺、使用简陋设备,其行为本身就是风险的源头,因此传统事故致因理论需与行为动机理论结合,才能完整解释事故的生成逻辑。

第三,遏制非法生产、防范安全风险需要构建系统化的治理体系。单一的专项整治或末端打击难以奏效,必须采用“经济惩治+技术防控+精准执法+社会共治”的四位一体模式,从动机、条件、空间、社会环境等多个维度同时发力,实现对非法生产的全链条、多层次管控。

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的治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我们相信,随着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技术防控水平的持续提升,以及社会共治氛围的逐步形成,非法生产的空间将不断被压缩,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公共安全治理能力将得到显著提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作者系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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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杂志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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