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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元科技“3·19”爆炸事故警示:警惕硝化工艺连续流改造的风险盲区
2026-07-097



2026年3月19日11时49分,内蒙古利元科技有限公司一车间发生爆炸。五级管式连续硝化装置在DCS数据正常的情况下,尾气管中积聚的高能副产物被引燃,火焰沿管路迅速传导至老化釜和中转釜,爆炸威力相当于3.89吨TNT当量。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6.4万元。

事发时,利元科技一车间苯甲酸连续硝化装置已完成从釜式到连续管式的改造,2023年10月与山东某企业签署工艺技术开发合同,2024年改造方案通过专家评审,2024年11月底设备安装完毕,2025年4月9日进入试生产。从时间线看,这是一个经过专家评审、看似合规的技术改造项目。然而,这个技改项目却在副产物管理上留下了致命盲区。

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利元科技3,5-二硝基苯甲酸生产工艺由釜式反应器改造为管式连续流装置过程中,未对副产物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辨识。导致老化釜(D釜)上壁、盘管上部、釜盖、搅拌轴上部和尾气管内积聚含有多硝基苯酚、多硝基羟基苯甲酸等高能物质的固体物料,在酸性条件下固体物料稳定性进一步降低,受摩擦、撞击作用,尾气管上止回阀附着的物料着火,火焰通过尾气管快速传导至其余老化釜和中转釜,导致老化釜和中转釜内物料分解爆炸。

推行高危工艺连续流改造,是国家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落实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其初衷与目标科学且势在必行。但必须清醒认识到:连续流改造不等于实现全面本质安全,新技术应用也会衍生出新的安全风险。当行业普遍将连续化改造视作破解硝化工艺传统风险的有效路径时,利元科技“3·19”事故用血的教训警示我们:若风险评估、安全管控未能同步迭代升级,技术进步反而可能演变为安全隐患的放大器。



透过事故直接原因

能够看出三大问题

问题一:连续流改造存风险盲区——副产物风险被忽视



连续流工艺的优势在于反应物在管式反应器内快速通过,反应热可及时移除,从而降低单点热失控的风险。但这一优势有一个隐性前提:反应必须充分完成,且副产物必须在受控条件下生成和处理。

调查报告认定,利元科技连续流工艺改造未辨识出副产物中含有多硝基羟基苯甲酸、多硝基苯酚等物质。这些硝化副产物属于高能物质,其混合物分解温度仅80.7℃,而老化釜容器内操作温度为25℃-85℃,夹套内操作温度为85℃。工艺开发企业未对连续流工艺的副产物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甘肃省某公司出具的《老化工序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也未对老化反应副产物开展热稳定性测试。这意味着,在工艺设计、(内外部)风险评估、专家评审三个环节,副产物风险始终处于盲区。

当前,业内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主要聚焦于主反应的热力学参数——工艺温度(Tp)、最高反应温度(MTSR)、技术最高温度(MTT)、24小时分解温度(TD24)等,而对副产物,特别是连续流条件下可能新产生的副产物,缺乏系统识别和评估机制。

连续流不等于无副产物,五级管式反应器的温度梯度反而可能创造间歇工艺中不曾出现的高能副产物生成条件。当所有人盯着DCS屏幕上反应器的温度曲线时,没有人注意到尾气管中正悄然积聚着分解温度仅80.7℃的危险固体。

问题二:变更管理流于形式——关键工艺调整绕过安全审查



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条与变更管理密切相关。利元科技在试生产过程中,将二次硝酸加料方式由“三级反应器进料”变更为“三、五级反应器同时进料”。这一调整涉及工艺路线的实质性改变——硝酸的加入位置从单一中段变为中段和末段同时进料,必然改变反应动力学和副产物分布。然而,企业未对这一变更开展风险辨识及风险控制。

这不是制度缺失的问题,而是制度执行被绕过的问题。在技术改造的紧迫性和安全审查的程序性之间,前者总是更容易赢得“例外”处理。当变更管理从“先审批、后实施”退化为“先实施、后补票”甚至“只实施、不补票”时,每一次未经审查的变更都是在为事故积累概率。

问题三:隐患排查整改“走过场”——两次着火预警被当作孤立事件


最令人痛心的是,事故本有机会避免。调查报告确认,2025年11月27日和2026年3月10日(事故前9天),老化釜尾气管道已经两次发生着火事故。然而,企业未及时进行系统性分析和整改,这两次明确的预警被当作孤立事件处理。

尤其是2026年3月10日的着火事故,距离最终爆炸仅有9天。如果企业当时开展系统性根因分析,追溯物料积聚原因,全面检查止回阀密封性,灾难或许可以避免。但事实是,企业的监测监控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日常巡查未按规定覆盖全部风险点,导致尾气系统长期积聚硝化物料和酸液等安全隐患而未被察觉。隐患排查机制已失去“发现即整改”的功能,变成应付检查的形式。当安全管理从“主动预防”退化为“被动应付”,事故发生只是时间问题。

利元科技“3·19”事故的深层警示在于:硝化行业的安全风险正从间歇工艺条件下的主反应热失控,向连续流工艺条件下的风险评估缺项、变更管理缺控、隐患排查缺效等多维度扩散。


应对这一变化

需要从四个方向同步推进系统性重构

第一,强化全链条风险评估,查找连续流改造的风险盲区


硝化工艺安全评估必须从“主反应导向”转向“全流程导向”。现行评估体系过度关注主反应的温度、压力等参数,对原料、中间产物、目标产物、副产物、废料的全链条安全特性缺乏系统评估。

连续流工艺改造必须进行副产物专项评估。新的反应条件(温度梯度、停留时间、物料流速、混酸配比)可能产生间歇工艺中不存在的副产物。利元科技从釜式改为五级管式反应器后,副产物中出现了多硝基羟基苯甲酸和多硝基苯酚等高能物质,正是连续流工艺下反应不完全和局部过硝化的结果。任何连续流工艺改造都应在试生产前对全流程物料进行成分分析,识别是否存在分解温度低于操作温度的高能物质。

对老化釜、中转釜等后处理设备必须开展独立评估。调查报告明确建议,管式、微通道反应器的硝化反应过程应充分,不应在后续设备中添加物料或升温。利元科技的老化釜正是这些“后续设备”,成为高能副产物的积聚场所和爆炸源头。后处理设备的热稳定性评估、静电防护、管路阻火设计应纳入强制性审查。

第二,将变更管理从“纸面制度”变为“硬约束”


任何涉及工艺参数的变更,包括加料方式、原料比例、温度、压力、停留时间、催化剂用量等,必须开展变更风险辨识,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利元科技将二次硝酸加料方式从“三级进料”改为“三、五级同时进料”,直接改变了反应区段的酸浓度分布和硝化深度,属于典型的应触发变更审查的调整。依据《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此类变更必须附带风险评估报告、管控措施清单和应急预案更新。

工艺变更后必须重新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原评估报告的有效性建立在特定的工艺条件之上,任何实质性变更都可能导致原有风险评估结论失效。利元科技在改变加料方式后未重新评估,使得2025年9月的评估报告无法反映实际工艺条件下的风险状况。

建立变更管理信息化追溯系统是落实硬约束的技术保障。系统应记录每次变更的发起人、审批流程、风险评估结论、实施时间和验证结果,确保每条变更都有记录、有审批、有验证。当变更管理与生产调度系统、DCS报警系统互联互通时,未经审批的参数调整将被系统自动拦截,从技术上消除“绕过制度”的操作空间。

第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从“签字”到“落实”


利元科技法定代表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常务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同样被采取强制措施。责任追究的严厉程度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能再“只挂名不担责”。但追责是事后手段,事前预防更需要建立让企业主体责任从“签字”走向“落实”的机制。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必须真正承担第一责任。当法定代表人意识到安全责任与个人自由和财产直接挂钩时,安全投入才可能从“成本项”转变为“生存项”。 除人员保障外,应赋予安全管理部门对生产调度、工艺变更、设备运行的实质性否决权,安全总监的签字应是生产活动的必要前置条件,而非可有可无的形式。

建立“预警—响应”机制,将异常事件升级为系统性分析。任何异常事件,如着火、超温、超压、泄漏等,必须在24小时内启动根因分析,72小时内形成分析报告和整改方案。多次发生同类异常事件的企业,应触发外部专家介入评估。将“预警—响应”机制嵌入安全管理体系,是防止小事故演变为大灾难的关键防火墙。

第四,监管执法须进一步精准发力



从“整体评估”转向“深度评估”是监管方式的根本转变。整体评估可以发现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台账是否完整等表层问题,但无法识别“尾气管物料积聚”“止回阀密封失效”“变更绕过审查”等深层风险。深度评估要分析DCS历史数据,检查变更管理记录,抽查尾气系统积料情况,核实评估报告的实验数据。唯有如此,才能穿透企业的“合规表象”,发现真实的“风险暗流”。

建立A至D四级分类监管体系,实现资源的精准投放。A级企业实行信任管理,减少检查频次,鼓励自主管理;B级企业实行常规监管,按计划开展检查;C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和深度,要求定期提交安全履职报告;D级企业实行驻点监督,监管部门派员常驻企业直至风险消除。分类监管的核心在于将有限的监管资源聚焦于高风险企业,避免“平均用力”导致的“都管了、都没管好”。

严格执法,用处罚的刚性替代整改的弹性。发现问题后,应根据隐患等级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不能以“限期整改”代替行政处罚。当违法成本高于整改成本时,主动合规才会成为理性选择。



当行业还在为“是否完成连续化改造”而焦虑时,利元科技用血的代价提醒我们:改造完成了,风险评估没有跟上,比不改更危险。连续流工艺没有消除硝化反应的本质危险性,只是将风险从反应器内部转移到了副产物处理、尾气系统和后处理设备中。如果评估的视野不随之扩展,风险盲区就会在转移中扩大。

总之,强化全链条风险评估机制、将变更管理变为不可绕过的硬约束、让企业主体责任从签字走向落实、监管执法进一步精准发力,唯有四个方向同时发力,才能避免下一个“3·19”,避免下一名从业人员在看似安全的环境中走向死亡。

作者系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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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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