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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部解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
2026-07-105
近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修订出台的新《办法》,应急管理部有关业务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修订背景。
答:《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自2019年实施以来,对规范、管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与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的问题。为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调整情况,需对《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压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的责任,依法依规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推动从根本上解决深层次问题,切实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技术服务支撑。
问:这次修订《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此次修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强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明确细化监管要求,与党中央、国务院改革精神和上位法修改保持一致,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时,按照“前有责、后有罚”的原则,补充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制度刚性约束。进而推动从根本上解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领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切实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技术服务支撑。
问:《办法》修订后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在保持原有体例结构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文内容进行调整,修订后正文共37条,其中新增6条、修改27条。主要内容包括了总则、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问:《办法》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
答:对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主要完善和新增了以下措施。一是细化完善机构准入条件。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明确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另行制定,同时,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准入条件、人员配备等要求进行完善。进一步明确机构应当在注册地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满足《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经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后确定)。在附则中明确“专职技术人员”“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的定义。二是严格规范技术服务行为。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变化情况,完善了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备的条件,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高级职称等纳入条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新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三是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在部门规章权限范围内,对机构不再具备资质条件、非法转包分包,未按规定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告知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增设法律责任。明确机构在注册地外存在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原资质认可机关。将出具虚假、失实报告和租借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持一致。新增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衔接性条款。
问:请问《办法》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为进一步压实安全评价过程责任,严把技术服务质量关口,从源头提升安全评价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和公信力,《办法》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作出严格、明确的刚性要求。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条件:一是须为安全评价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确保人员在岗在位、履职尽责。二是须取得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具备扎实的安全专业基础和从业能力。三是须具备与业务相关的高级职称,或者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保证专业技术水平与项目工作要求相匹配。四是须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四年以上,拥有充足的行业实践经验和现场技术能力。通过从严规范项目组组长要求,切实强化关键岗位责任约束,推动安全评价机构规范从业,解决人员挂靠、技术把关不严等问题,更好发挥安全评价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问:《办法》对安全评价师、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哪些主要考虑?
答:考虑到实践中持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还有一定存量,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 号)等规定要求,并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本着“依法依规、稳步推进”的原则,将持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仍纳入专职技术人员范围。后续随着这些安全评价师逐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将全部由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支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进一步发挥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保障安全评价事业持续发展。
问:《办法》如何界定“专职技术人员”?
答:《办法》要求专职技术人员需要缴纳“唯一社保”,明确将专职技术人员定义为“具有专业技能,并与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由该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问:《办法》要求跨区域开展技术服务应当提前告知,这是如何考虑的?
答:《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跨区域开展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这一规定便于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及时掌握机构执业信息,依法开展监督抽查,有效防范异地执业监管缺位、服务失范等问题。实践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可通过书面函告、系统填报、纸质邮寄等多种形式履行告知义务。
问:《办法》在法律责任设置上有哪些特点,如何确保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相匹配?
答:《办法》严格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过罚相当、惩戒有力、精准处罚”原则,优化法律责任条款,确保处罚与危害程度匹配,形成有效震慑。一是处罚幅度提升,对出具虚假报告、挂靠转包等严重违法行为,提高罚款上限,增加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等处罚,让违法机构得不偿失。二是强化双罚制,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机构与相关责任人同时处罚,并明确罚款标准。三是新增衔接规定,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配套信用惩戒,衔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因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问:在推动落实《办法》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一是认真学习宣贯。资质认可机关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深入学习《办法》。同时,资质认可机关按规定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市县监管部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等不同群体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二是落实《办法》规定。通过视频、线下培训等方式督促指导资质认可机关落实《办法》,正确把握当前政策要求,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确保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管工作平稳有序。三是完善配套制度。根据有关要求,《办法》发布后方可正式启动配套制度文件的修订工作。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我们将加快相关配套文件的制修订工作,细化相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近日,应急管理部联合多部门印发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以下简称《资质条件》),应急管理部有关业务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资质条件》出台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安全评价是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的关键技术支撑,安全评价机构是重要的社会治理力量。为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调整情况,应急管理部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优化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门槛。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故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联合发布。
问:《资质条件》与之前有关规定相比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资质条件》主要结合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的内容,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系统性优化,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鉴于安全评价师已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重构人员专业能力体系,打破以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单一支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人员条件的模式,进一步发挥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均可作为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支撑的人员条件,并明确专职技术人员中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职称人员比例要求,强化专职在岗。二是优化硬件准入门槛,在明确固定资产、工作场所基础上,强化与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软件等要求,推动机构重能力、强保障。三是细化专业能力配备标准,按矿山、金属冶炼等不同高危行业分类制定要求,新增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业务范围。四是对支撑资质条件的“专职技术人员”“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妥善处理好安全评价师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的衔接问题。
问:《资质条件》在人员要求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资质条件》坚持人员专业化、能力实战化、在岗专职化,聚焦解决人员挂靠、能力不达标等问题。规定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业务范围,按照专业能力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中,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之和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每个业务范围均应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职称或者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需专职且在行业工作四年以上,监督评价全流程,杜绝流程走过场。
问: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满足的资质条件,明确在“同一城市”范围内是基于何种考虑?
答:为保证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支撑能力,充分运用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防止有关问题重复出现,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准入要求,为最大化杜绝多个机构“搭伙”取资质、各自做业务,使资质管理流于形式的问题,切实保证机构技术能力水平,《资质条件》第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注册地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这一要求,旨在通过申请资质条件在同一城市的规定来遏制安全评价行业的资质条件不实、异地空挂、人员设备“搭伙凑数”等问题,同时,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安全评价机构依法依规稳定运营,确保技术服务力量真实配置、有效落地,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保障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质量。
需要说明的是,为保障安全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对本条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公平竞争审查、统一大市场等规定要求,应急管理部在认真研究基础上,专门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沟通会商后,形成本条规定。
问:《资质条件》分类制定专业能力配备标准的考虑是什么?
答:不同高危行业领域风险特点、技术要求差异极大,通过分类制定标准,实现行业适配、专业精准。根据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部内有关业务司局意见,形成专业能力配备标准,其特点有三:一是业务范围精准细化,按重点行业领域分类,明确各行业领域专业、人员数量要求。二是专业紧扣风险核心,每个行业领域的专业能力配备围绕其主要安全风险,确保精准识别、评估特有风险。三是数量与质量双重保障,明确各专业人员数量及核心人员占比,既保证人员充足,又确保专业水平。
问:跨部门协同机制的设计考虑和执行安排是什么?
答:跨部门协同机制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结合分行业监管实际,实现准入、监管、处罚无缝衔接,堵塞监管漏洞。具体执行如下:一是资质认可环节,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书面征求其意见,保障审核与行业监管标准一致。二是日常监管,各部门常态化监管本行业领域安全评价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三是处罚移送,有关部门发现需吊销资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移送资质认可机关依法处置,杜绝违法机构继续执业。此外,考虑到不同主管行业领域安全评价工作的特点,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
问:应急管理部门在推进《资质条件》落地方面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应急管理部门将坚持“严准入、强监管、优服务、促规范”的原则,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开展政策宣贯,资质认可机关依法依规开展资质认可,规范审批工作。二是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全过程监管,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挂靠、出租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行业引导服务,支持行业组织发挥作用,开展技术交流和专业培训。四是健全协同监管,加强部门协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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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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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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