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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进行怎样的检验才能继续使用?
2026-08-039

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 )

3.10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整机使用时间(3-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合格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同意,并且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将该设备纳入重点管控设备,并且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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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总则规定:企业想继续使用的,根据特种设备类型按照相关TSG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合格”或“安全评估合格”,经单位相关责任人审批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并且采取措施后,继续使用。


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7.1.7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压力容器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 20年的压力容器视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按照本规程8.9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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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 简单压力容器和本规程1.4范围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专项要求

简单压力容器和本规程1.4范围内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负责其使用的安全管理,并且做好以下工作:

(1) 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且记录存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本规程第8章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3) 发生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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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合于使用评价

监控使用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缺陷处理的方式包括采用修理的方法消除缺陷或者进行合于使用评价

合于使用评价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具有相应的检验资质并且具备相应的专业评价人员和检验能力,具有评价经验,参加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具备材料断裂性能数据测试能力、结构应力数值分析能力以及相应损伤模式的试验测试能力;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向具有评价能力的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的申请,同时将需评价的压力容器基本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3)压力容器的合于使用评价参照GB/T19624《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等相应标准的要求进行,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根据缺陷的性质、缺陷产生的原因,以及缺陷的发展预测在评价报告中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说明缺陷对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影响

(4)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报告,由具有相应经验的评价人员出具,并且经过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批准,承担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对合于使用评价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5)负责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根据合于使用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其他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确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允许运行参数和下次检验日期;

(6)使用单位将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结论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并且严格按照检验报告的要求控制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落实监控和防范措施,加强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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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规定:企业想继续使用的,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经单位相关责任人审批同意,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使用。

三、特种设备管理总则和容规中相关问题总局回复

1、合于使用评价机构没有专项资质,使用的仍是压力容器检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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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期检验”和“安全评估”是“或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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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参考文件:

(一)《承压设备合于使用评价》(GB/T 35013-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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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承压设备的合于使用评价方法。 

1.2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制承压设备缺陷和损伤模式的评价,本标准适用的缺陷和损伤模式包括腐蚀减 薄(均匀减薄、局部减薄和点蚀),氢致开裂、氢鼓包和应力导向氢致开裂,凹陷和沟槽,错边、棱角和不 圆,火灾损伤,蠕变损伤和低温脆性断裂平面缺陷的断裂和疲劳评价可按照GB/T19624进行。 1.3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承压设备: 

———核能装置中承受核辐射的承压设备; 

———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等); 

———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

(二)《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GB/T 19624-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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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的术语、定义和符号、总论、断裂与塑性失效评定、疲劳失效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钢制含超标缺陷压力容器的安全评定。锅炉、管道以及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中的受压元件在进行安全评定时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含下列类型缺陷的受压元件的安全评定:

a) 平面缺陷:包括裂纹、未熔合、未焊透、深度大于或等于1mm的咬边等;

b) 体积缺陷:包括凹坑、气孔、夹渣、深度小于1mm的咬边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和结构:

a) 核能装置中承受核辐射的压力容器和结构;

b) 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等);

c) 承受直接火的受压元件;

d) 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潜在失效模式包含蠕变的压力容器和结构。

小结:多数企业压力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采用的是进行全面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继续使用,简单压力容器直接报废更新,其他细节问题以当地监管部门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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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化工安全管理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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