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重大隐患判定准则④ | 工艺技术
最新动态
重大隐患判定准则④ | 工艺技术
2026-08-263

5.3.1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中的工艺、技术、设施、设备。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工艺、技术、设施、设备源头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推动化工行业优化结构和转型升级,消除系统性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技术、设施、设备,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出:要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修订公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有效防控风险。坚持全国“一盘棋”,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制定印发危险化学品淘汰落后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推动有关企业按要求完成整治、改造、退出,硝化工艺企业要按目录要求在2025年底前完成微通道、管式反应器等新装备、新技术应用,未完成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九条第(二)款: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明确淘汰危险化学品领域12项落后工艺或装备;《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要求新建二硫化碳生产项目禁止使用间歇焦炭法工艺;《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纳入了4项工艺技术和8种设备;《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总共列出了7项要淘汰的工艺、技术、设备。


相关事故案例:

2018年11月28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一化工企业氯乙烯泄漏扩散至厂外区域,遇火源发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21人受伤。该企业使用双层钟罩结构的氯乙烯气柜,气柜运行中因钟罩倾斜,致导轨卡顿,加之操作不当导致氯乙烯泄漏,而发生爆燃事故。事故发生后,多节钟罩的氯乙烯气柜被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3.2

新开发的化工工艺未按照要求进行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应用;采用中试、工业化试验装置作为工业化生产装置;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从技术源头辨识、评估并管控新工艺、新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和安全风险,坚决杜绝将不成熟、存在技术缺陷或未经工业化验证的化工新工艺、新技术,违规投入建设和生产运行。要通过全面提升化工新工艺、新技术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相关法律标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应当加强研制开发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研制开发过程安全,不得将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工艺、新技术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九条第(二)款: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2条:实验室技术首次工业化生产的,应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基础上,经过工艺危险性分析方能开展工程设计。严禁未经许可以工业化试验装置代替工业化生产装置运行。

第6.3.3条: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技术是指:

a)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b)或者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c)或者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

d)或者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

e)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的。

对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安全条件审查前编制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工艺技术来源及与国内外同类工艺技术对比分析;

b)明确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范围;

c)工艺技术小试、中试及工业化试验有关结果及佐证材料;

d)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和质量指标;

e)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及其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能指标;

f)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g)工艺流程说明及流程图、物料平衡图;

h)工艺倍数放大热力学分析;

i)工艺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j)主要设备选择原则、依据及选择方案;

k)主要设备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l)自控联锁方案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m)采取的安全、消防、应急对策措施。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第5.1.2条:建设项目采用自主开发的工艺技术或转让的新开发工艺技术时,应经过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

第5.1.4条:建设项目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技术时,应开展安全可靠性论证。


相关事故案例:

2017年6月9日,浙江省某化工公司在产品中试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该公司在不具备中试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在仅有500ml规模小试数据的基础上放大10000倍进行试验,浓缩的物料因温度过高发生剧烈热分解,导致设备内压力骤升发生爆炸。


2025年3月11日,江苏省某生物科技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39.3万元。该公司使用中试车间现有生产装置进行非法生产。

2024年5月12日,辽宁省锦州市某精细化工公司原料药生产车间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4.55万元。该公司A3车间生产线原设计用途为生产对乙酰氨基酚原料药,后因生产卡巴多司原料药(技术从西班牙引进)的第二步肟基丙酮和第五步成品需要,对该生产线的工艺进行改造。改造前,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也未经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投入使用前也未对安全设施组织竣工验收,致使该生产线改建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四)研制开发单位将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工艺、新技术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3.3

工艺技术来源不明;国外引进或国内转让的生产工艺技术,未提供工艺技术的设计基础、工艺说明、工艺设备清单、工艺控制方式、控制参数以及过程危险性分析报告等工艺技术资料。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强化建设项目技术源头安全风险管控,提升工艺技术本质安全水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防控因技术来源不合规、工艺技术不成熟、工艺技术资料不完整等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款可细分为技术来源合规性和技术资料完备性两项风险管控要求。

一是无论企业采用自主研发,还是采用国外引进或国内转让的生产工艺技术,除转让技术需要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外,均应具备完整、规范的工艺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基础、工艺说明、工艺设备清单、工艺控制方式、控制参数以及过程危险性分析报告等内容。

二是过程危险性分析报告应包括:工艺物料(主要原辅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等)危险特性数据表、工艺过程危险性分析、建议采用的安全措施、该工艺技术在国内外应用情况及相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相关法律标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研制开发单位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应当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2条:工艺技术提供方应提供设计基础、工艺说明、主要工艺设备、工艺控制方式及参数等设计文件以及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应包括工艺物料(主要原辅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等)危险特性数据表、工艺过程危险性分析、建议采用的安全措施、该工艺技术在国内外应用情况以及相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第5.1.1条:建设项目应有明确的工艺技术来源。

第5.1.3条:建设项目涉及国外引进或国内转让的生产工艺技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根据国内外同类项目技术先进性、安全业绩等情况,针对物料的危险特性及加工和储存量、工艺过程和自动化控制水平等进行对比分析和选择;

b)应要求工艺转让方提供工艺技术的设计基础、工艺说明、工艺设备清单、工艺控制方式及控制参数等文件以及过程危险性分析报告等工艺技术资料;

c)不应只引进生产设备而未引进与其配套的安全控制技术。


相关事故案例:

2017年12月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某生物科技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875万元。该企业间二硝基氯苯生产工艺没有正规技术来源,也没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艺计算和施工图设计,总平面布置、设备选型和安装、管线走向等全凭企业人员经验决定。

2024年8月16日,新疆某化学公司次氯酸钠装置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5万元。该事故工艺包资料存在严重缺陷,工艺提供方对工艺物料的组分及危险特性提供不足,未在工艺包资料中提出配套的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四)研制开发单位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未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3.4

硝化装置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物料危险特性、热稳定性数据以及工艺、设备等安全信息缺失。

注:硝化装置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物料包括原料、辅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物、换热介质、密封液以及工艺条件偏差产生的物料。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督促涉及硝化工艺的企业充分认识生产过程安全信息的重要性,全面掌握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化学物料的危险特性,系统辨识生产过程各环节的安全风险,熟知生产工艺及设施设备情况,以规范完善的工艺安全信息为支撑,强化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工艺设备变更审批、作业安全管理、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等工作,不断提升硝化工艺全链条安全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任何硝化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生产过程安全信息;也不得采用代码、编号对从业人员隐瞒所涉及的化学物料名称、物理特性等生产过程安全信息。


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4.1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对装置规划、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及时收集获取,明确收集获取的时间间隔、途径、识别方法、应用管理等内容,保证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4.4.2条:安全生产信息包括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工艺危险性信息、工艺技术信息、设备设施信息和其他信息。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第4.3条:企业应全面识别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原料、辅料、中间产物、产品(包括副产品)、副产物、换热介质、密封液以及工艺条件偏差产生的物质等物料的危险性,掌握其理化特性、危害程度分级等数据,并建立化学品相容性矩阵。

第5.2.1条: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原料、辅料、中间产物、产品(包括副产品)、副产物等物料以及蒸馏(精馏)等后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物料,应通过热稳定性测试、查阅可信资料等方式,获得其热分解起始分解温度、分解热等物料热稳定性数据及物料分解热评估等级,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硝化企业安全风险排查重点内容》第七项:工艺安全信息应包含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物料特性(包括原料、辅料、中间产物、产品、副产品、副产物、换热介质、密封液以及工艺条件偏差产生的物质等物料)、工艺热风险信息、工艺和设备等方面信息。化学品危险性不明的应开展物理危险性鉴定。相关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应熟知工艺安全信息。




相关事故案例:

2025年5月27日,山东省高密市某化学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860.2万元。该企业对硝化工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仅在实验室技术研发阶段开展了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的工艺参数、反应方式与工业化装置现状不符;未对原辅料、在线物料变化引起的热风险进行评估,生产过程安全信息不完整。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3.5

精细化工装置未按照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或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条件与实际工况不相符;未按照AQ 3062的要求获得原料、催化剂、中间产品、产品、副产物,以及蒸馏(精馏)等后处理过程涉及的各相关物料的热分解起始分解温度、分解热等物料热稳定性数据;工艺控制指标发生变更且超出设计范围、原辅料发生变更或投料顺序发生改变未重新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未按照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和建议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要求精细化工企业在产品开发及工艺技术研发阶段充分重视热失控风险,在设计阶段应有效落实热失控防控措施,在生产过程中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避免热失控事故发生,并在各类变更过程中重点评估热失控可能造成的危害,防范各类热失控安全事故。


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委〔2020〕3号)明确: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对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进行风险评估。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同样对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进行了相关规定。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 42300—2022)第4.1条明确要求,精细化工企业涉及新工艺、新配方,存在工艺变更、发生事故的工艺,以及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及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等,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新建精细化工企业应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第4.2.1条: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物料分解热评估、失控反应严重度评估、失控反应可能性评估、失控反应风险可接受程度评估和反应工艺危险度评估。

第4.2.2条: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应对原料、催化剂、中间产品、产品、副产物、废弃物,以及蒸馏、分馏处理过程涉及的各相关物料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对化学反应过程开展热力学和动力学研究测试与分析。

第4.2.3条: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应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第5.2.1条: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原料、辅料、中间产物、产品(包括副产品)、副产物等物料以及蒸馏(精馏)等后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物料,应通过热稳定性测试、查阅可信资料等方式,获得其热分解起始分解温度、分解热等物料热稳定性数据及物料分解热评估等级,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5.2.2条要求建设项目涉及的新工艺、新配方或国外首次引进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以及因工艺原因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热力学和动力学测试与分析。

第5.2.3条:涉及高危工艺的生产装置应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全流程涵盖从原料投入生产开始,到最终产品产出为止,包括原料预处理、分步化学反应、产品分离及精制等。


相关事故案例:

2025年发生的11起较大及以上事故中,有6起事故是与热失控有关的爆炸事故。

2起与工艺设备变更有关:

3月11日,江苏泰州某生物科技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该企业擅自改变工艺,使用丙酮代替二氯甲烷作为溶剂。

5月27日,山东高密某化学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19人受伤。该公司自行开发工艺设备并投入运行,且生产过程中,掺投不合格的间甲基苯甲酸原料与不合格的2-硝基-3-甲基苯甲酸,同时在离心机出料后取消物料成分检测、在管链机外增设伴热带和保温层。以上原料、工艺的变更,企业均未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尤其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的热失控风险评估缺失,最终导致爆炸事故发生。

2起发生在后处理工序:

3月20日,河南项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反应釜蒸馏超温导致酰基叠氮化物分解爆炸,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

5月30日,河北衡水某纤维素公司在煮洗操作中违规取消水洗环节、投料超量、带压放水,异常工况处置不当导致爆炸,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

2起是受外力或热影响而发生的热失控事故:

4月22日,山东菏泽某化工公司在使用不锈钢工具刮铲附着在滤布上的叠氮化钡滤饼时,撞击或摩擦引发叠氮化钡爆炸,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7月23日,河南新乡某化工公司违规开展动火作业,引发残留物料热分解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2026年也发生了2起热失控事故:

2月7日,山西省朔州市某生物科技公司(违法小化工作坊)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初步调查属于非法生产2-硝基-3-甲基苯甲酸,现场发生火灾造成2-硝基-3-甲基苯甲酸受热爆炸。

3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某科技公司3,5-二硝基苯甲酸生产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该事故是因为长期累积并附着于老化釜上部釜壁、釜盖和尾气管的物料起火燃烧,引发釜内物料爆炸。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安全管控措施,或者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更时未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5.3.6

硝基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重氮化合物等涉及爆炸危险性风险的固体物料摩擦感度、撞击感度不明确,且未采取防控措施。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督促企业对硝基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重氮化合物等涉及爆炸危险性风险的固体物料,规范开展摩擦感度试验、撞击感度试验,或查阅权威可信资料明确其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相关数据。判定需开展摩擦感度试验、撞击感度的物质范围,可以参照《2026年化学制药企业安全风险防控专项工作方案》附表一“可能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化合物类型及典型化学品示例”进行界定,对结构特征包含N-O键、相邻氧原子、相邻氮原子、O-卤原子、C-C不饱和键等的固体物料开展摩擦感度、撞击感度测试试验,了解其是否具有爆炸危险性风险。同时,结合检测结果落实针对性管控举措,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防范因机械外力作用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危险品 爆炸品摩擦感度试验方法》(GB/T 21566—2008)和《危险品 爆炸品撞击感度试验方法》(GB/T 21567—2008)两项标准,对爆炸性物品开展摩擦感度试验、撞击感度试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规定了测试方法。

《硝化企业安全风险排查重点内容》第四项:涉及机械输送、干燥、粉碎的可燃固体物料,应进行粉尘爆炸性测试,含硝基化合物的固体物料还应进行摩擦感度、撞击感度测试,并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相关事故案例:

2024年1月27日,山东某新材料公司在产品出料时发生闪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企业操作工违章操作,使用金属器具铜铲清理粘在离心机滤袋上的4-重氮-4H-咪唑-5-甲酰胺盐酸盐时,因物料摩擦或碰撞导致闪爆。

2021年10月22日,内蒙古某化工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该公司在处理蒸发出料泵管道堵塞作业中,磁力循环泵吸入空气造成泵腔内物料断流,泵腔内物料(2-硝基-3-甲基苯甲酸)遇高温部件放热分解,与空气混合后爆炸。

2020年5月26日,河南省长葛市某非法生产窝点,在晾晒过氧化苯甲酰过程中,因震动、摩擦、撞击引发过氧化苯甲酰爆炸,导致4人死亡、1人受伤。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急管理部:进一步加强涉氯企业安全风险防控
应急管理部涉企行政检查信息清单
隐患分析 | 螺栓规格不一且安装不规范
重大隐患判定准则③设计与规划(下)
槽车当储罐用?液氯边卸边用作业模式风险分析与管控
课程上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权威解读
2026年8月份开始施行的化工安全法规标准清单
近十年145起较大及以上事故之从业人员资质问题分析

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静安

声明


1

本平台接收会员单位、行业企业、高等院校、安全评价机构等社会单位投稿,稿件内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免费在本平台及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官网(http://www.chemicalsafety.org.cn/)上进行宣传。投稿邮箱ccsa@ccsa.net.cn,来稿请标注“微信投稿”字样。

2

本平台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及版权问题等错误信息,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15810337617),感谢支持!

长按图片 关注我们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