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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判定准则⑤ | 设备设施(上)
2026-09-033

5.4.1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BPCS、GDS和SIS未设置UPS。

注:“双重电源”见GB 50052—2009中2.0.2。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督促化工企业强化化工生产装置供配电安全保障,避免因突发停电、供电电压波动导致的异常工况及自动化系统瘫痪等问题,防范由此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


相关标准要求: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2.0.2条:双重电源 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第3.0.2条: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3条: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3.0.4条: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蓄电池。

4.干电池。

《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SH/T 3038—2017)第4.2.1条: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b)当生产装置内设有发电机组,且确定其可作为独立的工作电源及由外部获得两回路电源确有困难时,一级负荷也可由一个外部电源供电。



相关事故案例:

2017年2月21日,内蒙古阿拉善盟某化工公司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2月17日,企业在应急电源不完备的情况下擅自复产。2月20日,因大雪天气,企业所在工业园区全面停电,应急电源电瓶亏电无法正常启动,企业对硝基苯胺车间的反应釜无法冷却降温,最终导致其中一个反应釜超温超压发生爆炸。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4.2

存在可燃或有毒气体泄漏风险的场所未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气体探测器或气体探测器功能失效;GDS未投入使用。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设计资料的要求设置气体探测器,并对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实施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确保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正常投用,让可燃或有毒气体泄漏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相关标准要求: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3.0.1条: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第3.0.4条: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第4.1.3条:下列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第3.0.8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第3.0.9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 17681—2024)第6.4.3条也对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置作出了具体要求。



相关事故案例:

2014年1月1日,山东某燃化公司储运车间中间原料罐区在切罐作业过程中发生石脑油泄漏,引发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6万元。事故原因之一是罐区的部分可燃气体探测器损坏后未及时进行维护保养,控制室可燃气体泄漏声光报警器长期处于静音状态。

2016年1月9日,山东潍坊某化工公司四氟对苯二甲醇车间发生氟化氢泄漏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70万元。事故原因之一是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发生泄漏后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置。

2018年11月28日,河北张家口某化工公司氯乙烯泄漏至厂外区域,遇火源发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2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148万元。该公司安全仪表管理不规范,中控室经常关闭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声音,操作人员对各项报警习以为常,无法及时应对异常工况。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数据、信息的。


5.4.3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强调企业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用符合防爆类型、级别和温度组别要求的电气设备。同时,督促企业从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选型、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修、检测等环节,加强防爆电气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防护能力。


相关标准要求: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3.2.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 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 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第4.2.2条: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20区、21区、2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0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 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3. 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第5.2条明确了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要求。

第5.2.1条规定,在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应根据下列因素进行选择:

1.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

2.可燃性物质和可燃性粉尘的分级;

3.可燃性物质的引燃温度;

4.可燃性粉尘云、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

第5.2.2条要求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5.2.3条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相关事故案例:

2017年4月2日,安徽省安庆市某油品公司发生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该企业在作业过程中使用非防爆电器产生电火花,引发可燃性粉尘爆燃。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4.4

液化烃、液氨、液氯、无水氟化氢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液化烃充装接头不具备锁定、防脱落和脱落自封闭功能。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管控液化烃、液氨、液氯、氟化氢充装过程的安全风险,防范这几类物质采用软管充装出现爆管、接头脱落、泄漏等情况,进而引发事故。同时强调企业应通过采用具有本质安全设计、拥有多重安全保护功能的液化烃充装接头,防止充装液化烃过程中接头意外脱落,或者在接头突发脱落时能实现快速自封闭,及时阻止液化烃泄漏,最大限度降低液化烃泄漏带来的安全风险,防止各类次生安全事故发生。


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要求: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液氯和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设计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充装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装卸软管及仪表和安全附件应配备齐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7.2.18条: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

《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 3059—2023)第6.1.9条:液化烃装卸应采用具备锁定、防脱落和脱落自封闭功能的专用接头。



相关事故案例:

2002年7月8日,一辆液氨罐车在山东聊城某化肥公司液氨库区灌装结束时,液氨连接导管突然破裂,大量液氨泄漏。泄漏的液氨迅速汽化扩散,弥漫至厂区及周边居民区。该事故共泄漏液氨约20.1吨,造成15人死亡、重度中毒22人。

2017年6月5日,一辆液化石油气罐车在山东临沂某石化公司卸车过程中,液相连接管口突然脱开,大量液化气喷出并急剧气化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点火源发生爆炸,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4.5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储罐罐顶的油气收集管道未设置阻爆轰型阻火器;混合后能发生化学反应的气体共用收集系统。


本条款可细分为两方面的安全风险管控要求。

1

一是防控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储罐罐顶的油气收集系统的风险,要求在每一个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储罐罐顶的油气收集管道上均应设置独立的阻爆轰型阻火器,确保油气回收系统的安全,防止出现“火烧连营”。


相关标准要求: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GB/T 50759—2022)第5.1.3条:油气收集系统应根据储存或装载系统中的油气性质、操作温度及操作压力等因素合理设置,与储罐、装车鹤管和气相臂连接管道上应设爆轰型阻火器。

《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常压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 3063—2025)第6.1.18条:每座储罐罐顶油气收集管道应设置阻爆轰型阻火器。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第7.2.3.3条:甲、乙类易燃液体储罐罐顶的尾气收集管上应设置阻爆轰型阻火器,并设置呼吸阀、液封或压力联锁开启泄压阀等超压保护设施。



相关事故案例:

2021年5月31日,河北沧州某石化公司储罐区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872.1万元。该公司未在油气回收管线安装阻火器和切断阀,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管内及罐顶部可燃气体闪爆,引燃罐内稀释沥青,并导致多个储罐接连起火爆炸。

2

二是要求不同装置、设备、操作单元或储罐区的尾气或泄放气体,若混合后组分间存在化学反应风险、理化性质不相容,严禁共用一套收集管道及收集系统,防控气体收集系统超温超压、管线堵塞、介质窜料及反应失控等重大安全风险。


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要求:立即暂停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5.14条: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5.1.6条:严禁将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混合排放。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第7.2.3.4条: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收集管道相互连通时,企业应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不同来源的尾气或泄放气体排入同一尾气收集或处理系统的,经分析可能存在相互禁忌、腐蚀、静电累积等风险的,应采取分类收集、专管输送、凝液排放、静电导除、超压泄放等对应的安全措施。



相关事故案例:

2017年12月9日,江苏连云港某生物科技公司间二氯苯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875万元。企业擅自对尾气处理系统进行改造,将原本两个独立的尾气处理系统实际串联成一个系统。尾气系统中的氮氧化物(夹带硫酸)串入保温釜,与釜内物料发生化学反应,导致温度和压力飙升发生泄漏爆炸。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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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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