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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判定准则⑥ 设备设施(下)
2026-09-101

5.4.6

安全阀、爆破片未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或未正常投用。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强调安全阀、爆破片的设置必须与设计要求保持一致,确保其泄放能力与工艺运行条件相匹配。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阀、爆破片等各类安全附件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及异常情况处置机制,杜绝安全附件“应装未装”“装而不用”“带病运行”等情况,切实保障设施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相关标准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5.1条: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MPa~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第5.5.12条: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5.7.1条:下列可能发生超压的独立压力系统或工况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1.容积式泵和压缩机的出口管道;

2.冷却水或回流中断,或再沸器输入热量过多而引起超压的蒸馏塔顶的气相管道;

3.不凝气体积聚产生超压的设备和管道系统;

4.导热油炉出口管道中,切断阀或调节阀的上游管道;

5.两端切断阀关闭,受环境温度、阳光辐射或伴热影响而产生热膨胀或汽化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系统;

6.冷却或搅拌失效、有催化作用的杂质进入、反应抑制剂中断,导致放热反应失控的反应器或其出口处切断阀上游的管道系统;

7.蒸汽发生器等产汽设备或其出口管道;

8.低沸点液体(液化气等)容器或其出口管道;

9.管程破裂或泄漏可能导致超压的热交换器低压侧或其出口管道;

10.低沸点液体进入装有高温液体的容器。



相关事故案例:

2017年12月9日,江苏连云港某生物科技公司擅自取消间二氯苯装置保温釜爆破片,因尾气系统改造未评估风险,尾气中氮氧化物(夹带硫酸)串入保温釜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在系统超压状况下无法泄压,最终导致爆炸,造成10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875万元。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数据、信息的。


5.4.7

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未按照AQ 3059要求设置注水设施。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强调对于符合条件的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应规范设计并建设可靠的注水设施,以防储罐底部发生泄漏时,能够有效阻断或大幅减少液化烃物料的持续泄漏,为后续应急处置赢得时间,防止液化烃泄漏发展为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


相关标准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3.16条: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 3059—2023)第6.1.1条:液化烃压力式储罐的设计要求如下:

c) 物料储存温度大于0℃,且进出料口在下部的全压力式储罐,容积大于100m3时应设注水设施(工艺介质有特殊要求不能注水的除外),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应经过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设注水设施。注水设施应有防止液化烃窜入上游注水系统的措施。注水系统设计按附录A执行。

附录A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注水系统设计规定A.1.2:全压力式储罐内储存物料性质具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应选择注水措施,应采用其他措施阻止泄漏:

a)物料能与水发生化学反应导致严重后果的;

b)物料易溶于水且导致通过注水达不到预期防止泄漏效果的,如环氧乙烷、氨、氯甲烷等;

c) 物料低于0℃的储罐不应注水。



相关事故案例:

1998年3月5日,陕西某煤气公司石油气管理所储罐区一储罐排污阀上法兰密封垫片泄漏,造成大量可燃气体泄漏,与空气混合后在配电室达到爆炸极限浓度,遇电火花引发多次空间闪爆,造成12人死亡、30人受伤。事故暴露出企业缺少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在液化烃泄漏的情况下,无法及时进行堵漏切断泄漏源。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4.8

硝酸铵溶液储罐的热源温度和储罐溶液浓度、温度不符合GB 44022的要求;硝酸铵溶液储罐未实现硝酸铵溶液浓度在线监测功能。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严格规范硝酸铵溶液储罐的热源温度,以及储罐内溶液浓度、温度等工况参数,通过设置硝酸铵溶液浓度在线监测装置,实现浓度实时在线监测与异常工况预警,防范硝酸铵溶液发生热失控分解事故。


相关标准要求:

《硝酸铵安全技术规范》(GB 44022—2024)第6.3.3 条:硝酸铵溶液储存温度不应高于145℃,热源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60℃并设置超温联锁切断,硝酸铵溶液浓度不应大于93%(质量分数)。



相关事故案例:

2020年10月25日,山东临沂某公司高塔车间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事故调查发现,硝酸铵溶液在蒸发浓缩过程中,温度控制失效、加热过度,导致高浓度硝酸铵溶液发生剧烈自催化分解反应,进而引发设备超压爆炸。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未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者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未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4.9

液氯储罐厂房、瓶库、充装场所或气化间未采用封闭式结构;液氯罐式集装箱、罐式专用车辆槽罐作为固定储罐使用;事故氯吸收装置不具备24h连续运行能力;碱液循环吸收罐不具备切换、备用和配液条件。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全面强化液氯储存、充装、气化及应急处置全过程的风险防控,通过规范涉液氯场所的封闭设计、储罐设置、事故氯吸收装置的连续运行,以及强化碱液吸收系统的完好性管理等措施,防范液氯泄漏扩散、人员中毒窒息等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该条款可进一步细分为四项风险管控要求。

1

液氯储罐厂房、瓶库、充装场所或气化间应采用封闭式结构。


相关标准要求:

《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GB 11984—2024)第4.3.10条:液氯储罐厂房、瓶库、充装场所和气化间应采用封闭式结构,内部不应设置水、碱等液体吸收喷淋设施和碱液中和池,外围门、窗等密封面应设置雾状水喷淋装置。封闭式厂房(仓库)应设置氯气捕集设施,与事故氯吸收装置相连接,配备固定式吸风口和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固定式吸风口设置应靠近地面,移动式非金属软管长度应能延伸到所有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



相关事故案例:

2008年9月17日,云南某电化公司发生液氯泄漏事故。该企业的液氯充装场所未密闭,操作工操作失误,导致充装系统压力表根部阀门上部法兰的垫片被高压冲开。泄漏的液氯气化扩散,造成操作工和下风向其他岗位的6名操作工以及附近正在该公司二期建设项目施工的64名施工人员不同程度中毒。

2

严禁将液氯罐式集装箱、罐式专用车辆槽罐作为固定储罐使用。


相关标准要求:

《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GB 11984—2024)第6.1.7条:液氯罐式集装箱、罐式专用车辆不应作为固定储罐使用。


相关事故案例:

2025年10月24日,天津某化工公司发生液氯泄漏事故,造成3人死亡、23人受伤。该企业将槽车罐作为固定储罐使用,槽车罐出口鹤管拉断阀崩开,引发液氯大量泄漏。

3

事故氯吸收装置应具备24h连续运行能力。

4

碱液循环吸收罐应具备切换、备用和配液条件。


相关标准要求:

《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GB 11984—2024)第6.1.3条:液氯储罐事故氯吸收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c)具备24 h连续运行能力,碱液循环吸收罐具备切换、备用和配液的条件。


相关事故案例:

2019年9月6日,河北某化工公司发生液氯泄漏事故,造成厂区外10余人身体不适就医。该企业在日常检查中未发现应急发电机切换开关故障,导致在市电突然停电后,备用电源虽自动启动,但由于切换装置故障,未能切换供电,放空管道切断阀处于失电打开的状态,氯气吸收塔的应急碱泵不能及时启动,应急碱喷淋设施不能工作,进入吸收塔的氯气无法经碱液吸收。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七)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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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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