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
未履行审批手续开展特殊作业;动火作业未按照GB 30871的要求进行升级管理。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督促企业高度重视设备检修及各类特殊作业的安全风险,深入学习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生产实际健全完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规范作业审批流程,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同时,认真落实特殊时段动火作业升级管理各项要求,从审批流程、危害识别、安全防护措施、现场监护监管等关键环节管控特殊作业风险,确保动火作业全过程安全受控。
本条款可进一步细分为两项安全风险管控要求。
一是企业在开展特殊作业前,应严格依据GB 30871—2022的要求,规范办理作业审批手续,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杜绝无证作业等违规行为;
二是针对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各类特殊复杂工况下的动火作业,应依据GB 30871—2022的要求实施升级管理,强化安全管控措施。
相关标准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第5.8.1.2条:企业应对GB 30871规定的特殊作业以及企业认为需要通过许可管理的其他作业实施许可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6条: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5.1.1条: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相关事故案例:
2024年6月11日,甘肃某能源化工公司发生一起氮气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作业人员在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未开展气体检测等作业危害分析、未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违章进入高浓度氮气环境下开展“漏料”检查与维修作业,导致缺氧窒息。现场2名人员施救不当,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2022年1月5日,河南某化工公司煤焦油加氢精制装置原料罐区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47.9万元。作业人员在尚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储罐人孔处进行焊接,焊接高温引起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爆炸。
2022年10月4日,广西某药业公司发生着火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0万元。事故发生在国庆假期,企业未按规定将动火作业由一级动火升级为特级动火进行管理,动火点位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管廊高处,掉落的高温焊渣直接引燃了地面的正庚烷。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6.2
涉及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管道动火作业前或受限空间作业前,未采取隔离措施或未确认设备、工艺处置结果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督促企业在动火或受限空间作业前彻底清除设备及周边的危险物料,采取可靠的物理隔离措施实施能量隔离,阻断危险物质窜入作业区域。此外,企业还应严格确认设备、工艺处置结果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确保动火或受限空间作业前的各项隔离屏障及安全交出状态可靠且有效,防控检修、特殊作业安全风险。
本条款可进一步细分为两项安全风险管控要求。
一是涉及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管道动火作业前或受限空间作业前,应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的要求,采取盲板封堵、拆除连接管线等能量隔离措施阻断危险源,防止作业过程中能量或危险物质意外释放;
二是设备使用单位与检修实施单位应严格遵照《化工企业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2026)的规定,对待检修设备处置情况、现场安全作业条件开展联合核查确认,依规办理设备检修交接手续,确保作业前设备状态安全可控,符合安全作业条件。
相关标准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2条: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
a)对设备、管线内介质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
b)对具有能量的设备设施、环境应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
第5.2.2条: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第6.1条: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离;不应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化工企业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2026)第5.4.6条:设备使用单位应与设备检修实施单位共同对以下设备交出内容进行现场确认,并进行设备检修交接。
a)待检修的设备和所在的系统已卸压至常压:按照检修方案选用观察现场压力表的指针升降过程或BPCS(基本过程控制系统)中压力变化曲线、利用两套或以上不同形式的压力监测系统比对确认、根据物料危险特性微开导淋或放空阀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进行确认。
b)设备和系统内的物料已排净、置换,涉及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的气体已检测合格。
c)电气设备已断电:采用断电后开关柜挂牌、上锁(涉及多个设备检修实施单位同时施工的,所有设备检修实施单位均应分别上锁)或将断路器(抽屉)拉至检修位(试验位)、拉开隔离开关、摘除保险,通过现场进行点试、使用仪表进行带电检测等方式进行确认;其他动设备已经切断动力源。
d)待检修设备与所在装置其他设备设施已隔离:盲板已按要求加装、放空导淋已全部打开、连接管道已经断开等。
e)待检修设备或系统温度已达到检修作业允许的温度。
f)相关联锁已按程序摘除。
相关事故案例:
2025年10月27日,安徽某新材料公司冷冻盐水箱更换冷冻盐水过程中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608.75 万元。企业在用氮气反吹冷冻盐水过程中,氮气从管道进入盐水箱,随着盐水箱内水位降低,氮气不断在盐水箱内积聚,形成低氧环境。作业人员在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未通风、未进行气体检测、未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进入事故冷冻盐水箱作业,因吸入高浓度氮气等气体导致事故发生。
2025年7月10日,杭州某生物公司开展受限空间作业时,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企业合成釜维修前未将尾气管道进行安全隔离。维修期间废气处理系统风机故障停机,导致其余正常运行反应釜产生的废气涌入维修釜内,造成作业人员中毒和窒息。
2023年3月10日,安徽某钛白粉公司在维修1号泥浆桶内蒸汽盘管时,正常生产的2号、3号泥浆桶与1号泥浆桶的尾气管线相互联通,未加装盲板隔离,逸出的硫化氢从尾气管线窜入,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6.3
动火作业或受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要求进行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连续监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特级动火作业未实现全过程视频监控。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强化企业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风险管控,加强两项作业的过程监护与动态风险管控,防范特殊作业事故。
本条款可进一步细分为三项安全风险管控要求。
一是动火作业或受限空间作业应遵循《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的要求,规范开展作业前气体检测分析;
二是受限空间作业全过程应对作业区域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实施连续监测,实时掌握受限空间内气体环境的动态变化,实现作业过程风险动态可控;
三是应利用现有视频监控和移动式视频布控球等手段,实施特级动火作业全过程、无死角的视频监控,且视频监控信号应实时传送至企业中控室、园区监控平台,实现作业全过程可追溯、可监管。
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规定:实施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预防和控制风险措施得到落实。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3.1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
a)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b)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
c)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 min;
d)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第5.2.11条: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第6.3条: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内容如下:
a)作业前30 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b)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c)检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6.6中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
d)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e)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
f)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第6.5条: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 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相关事故案例:
2020年4月30日,内蒙古鄂尔多斯某煤焦化公司电捕焦油器发生燃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43.7万元。企业检维修过程中涉及动火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进行风险辨识、未进行气体检测、未有效切断煤气来源,煤气漏入电捕焦油器内部,与空气形成易燃易爆混合气体,最终导致作业过程中发生燃爆。
2022年2月22日,陕西某煤化公司在兰炭炉试生产调试期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票审批,未对塔罐进行吹扫,未对设备内的可燃气体进行检测,电焊火花引发塔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爆炸。
2022年5月11日,安徽某化工公司在检修作业中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60万元。尽管作业前进行了气体检测,但在渣锁斗出口排渣阀关闭期间,气化炉内残余的CO2和从积灰解析出的CO2,因重力作用向渣锁斗底部沉积,形成局部CO2积聚区。作业过程中未实施有效的气体连续监测,致使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死亡。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6.4
未对生产区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作业前未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实施特殊作业时,企业未对作业实施管理和检查。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强调企业对承包商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通过规范开展入厂教育与作业前安全交底,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与风险认知能力;通过实施全过程专人管理与动态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确保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受控,各项安全管控措施有效落实。
本条款可进一步细分为三项安全风险管控要求。一是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化工企业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2026)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作业人员开展入厂安全教育;二是作业前,企业现场负责人应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三是特殊作业实施过程中,企业应设置专人全程负责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对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动态管控作业现场安全风险,严禁“以包代管”。
相关标准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4条: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
a)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b)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c) 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第5.4.4.1条:企业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办理入厂手续,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5.9.1.3条: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周边潜在的火灾、爆炸及有毒物质泄漏等安全风险、应急响应措施和要求,并对承包商作业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化工企业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2026)第5.1.2条:企业外来检修作业人员入厂及进入作业现场前安全培训内容要求如下。
a)入厂安全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
1)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2)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3)典型事故案例。
b)进入作业现场前安全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
1)检修作业现场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处置措施;
2)检修作业所需个体防护装备及使用方法;
3)应急物资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5.6.1条:检修作业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检修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
第5.6.2条:安全交底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a)设备检修方案及检修工期安排;
b)待检修设备涉及的介质及其理化性质、正常操作条件及作业环境;
c)待检修设备的泄压、退料、吹扫、能量隔离等交出情况;
d)待检修设备所在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运行情况;
e)检修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5.6.3条:设备检修实施单位或检修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对相关人员重新进行安全交底。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14.7条: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管,对特级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应全程视频监控;应建立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承包商在本企业作业中的事故事件记录。
相关事故案例:
2024年2月29日,河北石家庄某化工公司VOCs治理设施改造过程中发生闪爆,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99万元。企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也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是造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
2024年8月18日,辽宁锦州某新材料公司污水站废水处理改造过程中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61万元。调查发现,该企业未对外协单位开展入场教育,也未进行安全交底和危险因素告知。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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