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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判定准则⑩?| 安全管理
2026-10-143

5.7.1

生产、经营(有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准入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因不具备相应安全保障能力、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守护化工行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公共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许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使用国家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相关案例:

2025年3月24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接到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相关线索后,组织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14年1月备案建设年产15万吨硫酸钾、副产16万吨氯化铵项目(实际控制人杨某为2012年某重大爆炸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2019年起利用原有装置隐蔽非法超范围生产硝基胍、噁二嗪。

直接参与非法生产销售的4家企业(实际控制人均为杨某)被依法予以取缔,涉案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杨某等5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5.7.2

未对物理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强调企业应依法对生产、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物理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规范开展物理危险性鉴定及分类工作,精准识别化学品的安全风险,为后续工艺设计、操作规程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制定落实提供技术依据,从本质安全层面防范因物料危险特性不明、风险辨识不到位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八条: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十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活动。



相关事故案例:

2014年7月1日,宁夏某科技公司啶虫脒生产车间N-(6-氯-3-吡啶甲基)甲胺贮罐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事故调查发现,N-(6-氯-3-吡啶甲基)甲胺是合成杀虫剂啶虫脒的重要中间体,国内外均未见报道涉及N-(6-氯-3-吡啶甲基)甲胺的热稳定性和安全性,该化合物也不在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中,也未发现关于国内外同行业发生此类事故的报道和相关信息,相关单位在可研、安评、设计、生产过程中未能完全预见其潜在的风险。长时间保温贮存状态下的N-(6-氯-3-吡啶甲基)甲胺发生了缩聚反应并放热,同时,缩聚反应产生大量氯化氢气体,难以及时逸出,最终导致容器爆炸。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7.3

涉及重大危险源、高危工艺的企业未投用具有人员聚集报警功能的人员定位系统;进入生产区的人员未携带定位终端。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数据未接入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通过技术手段强化重大危险源、高危工艺的现场人员管理,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安全事故。同时,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准确掌握现场人员底数及人员分布情况,为事故初期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数据支撑。


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2023年10月,应急管理部印发《基于人员定位系统的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功能建设应用指南(试行)》提出:基于“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人员定位系统,扩展建设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功能,实现对预警区域内人员聚集的监测、报警、跟踪、统计和分析,支持动态设定人员聚集预警阈值,支持人员聚集实时状态的分析记录和历史查询、回放及报表生成,支持对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功能的参数设置、权限管理、日志审计等,实现及时发现和管控人员聚集风险。

《“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建设规范 第3部分:人员定位》(AQ 3064.3—2025),从信息管理、预警报警管理、查询与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功能联动等方面,对企业建设人员定位场景作出了相关要求,并在第4.6条明确指出:人员定位应覆盖企业生产区内的所有人员,人员进入企业生产区内应携带定位终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9.2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规标准要求开展试生产阶段的安全审查,做好试生产阶段的风险防控工作。

第9.2.2条 审查要点: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接入落实情况。



相关事故案例:

2023年5月1日,山东聊城某新材料公司双氧水装置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445.31万元。事故调查发现,检维修作业时,3名作业人员未佩戴人员定位卡进入生产区域,导致爆炸发生后,抢险救援不能及时确认伤亡人员的位置和数量。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未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者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未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5.7.4

异常工况现场处置时,同一装置区内超过6人或无关人员进入处置现场。涉及高危工艺和工艺危险度4级及以上的其他危险化工工艺的精细化工厂房(含装置)内同一时间现场人员超过2人。

注:厂房(含装置)内采用符合抗爆设计的防爆墙分隔的,防爆墙两侧按照不同区域处理。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强调企业应提升异常工况处置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完善异常工况现场处置流程,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异常工况处置过程中人员数量管控要求,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处置现场,有效防范异常工况现场处置中引发的群死群伤事故。同时推动涉及高危工艺和工艺危险度4级及以上的其他危险化工工艺的精细化工企业进行自动化改造,让人员尽量远离反应釜危险区,控制事故后果上限。


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2.2条:处置过程中应严格管控现场人员,明确责任分工,按最少化原则控制现场作业人员数量。严禁与处置无关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第4.2.3条:现场处置时,同一部位原则上不得进行交叉作业,同一装置区内一般应为2人,最多不得超过6人。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第9.1.16条:企业生产运行和作业过程中现场人员的数量符合下列要求:

c)涉及高危工艺和工艺危险度4级及以上的其他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区内同一时间现场人员不应超过2人,厂房(装置)内采用符合抗爆设计的防爆墙分隔的,两侧应按照不同区域处理。



相关事故案例:

2023年9月7日,鄂尔多斯市某生态农业开发公司气化车间发生高压气体泄漏事故,造成10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现场平台面积不到30平方米,拆卸阀门时聚集了20名作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且多名人员集中在泄压口(阀门)的正对面,管道内高压粗合成气泄漏喷出时,造成伤亡扩大。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7.5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变更前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变更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变更后未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引导企业规范变更全流程管理,强化企业对变更风险的认知与风险防控意识,从源头遏制因随意变更、变更管理不规范导致的变更风险失控;切实防范因变更管理不当、变更风险评估缺失、审批流程不规范、人员培训不到位而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相关法律标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第三十五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工艺操作、特殊作业、设备管理、储存条件、开停车和检维修、变更等全部生产作业环节在内的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有效实施。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对变更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企业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都要纳入变更管理。

变更管理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变更的事项、起始时间,变更的技术基础、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是否修改操作规程,变更审批权限,变更实施后的安全验收等。

实施变更前,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变更具备安全条件;明确受变更影响的本企业人员和承包商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变更完成后,企业要及时更新相应的安全生产信息,建立变更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第5.11.2.1条:企业任何变更实施前,申请部门应按要求办理变更申请,对变更产生的安全风险及实施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管控。

第5.11.2.2条:变更申请部门应将变更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由相应负责人分级批准。

第5.11.2.3条:审批人员应审查变更必要性、变更流程与管理制度的符合性、变更的安全风险评估准确性以及措施的有效性。

第5.11.3.3条:企业应对变更可能影响到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变更内容及操作方法、变更中可能的安全风险和影响、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等。



相关事故案例:

2012年2月28日,河北某化工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59万元。该公司生产原料、工艺设施随意变更,擅自将原料尿素变更为双氰胺。同时,为了加快物料熔融速度和反应速度,擅自将导热油加热器出口温度设定高限由215℃提高至255℃,使反应釜内物料温度接近了硝酸胍的爆燃点(270℃)。

2023年1月15日,辽宁盘锦某化工公司在烷基化装置水洗罐入口管道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3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799万元。项目建设期间,在施工单位建议下,建设单位未经设计变更擅自决定将事故管道用20钢代替316不锈钢,降低了管道耐介质腐蚀性能,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安全管控措施,或者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更时未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5.7.6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制定并落实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岗位人员清晰知晓自身安全职责、切实履行安全义务;同时,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安全风险分布情况,以及生产现场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管理常态化、规范化,从根本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款可进一步细分为两项安全风险管控要求。

一是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的各级安全职责,构建层级清晰、权责明确的责任体系,确保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二是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范围、频次,规范排查方法及整改要求,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销号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相关法律标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第5.2.1.1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相关事故案例:

2021年4月21日,黑龙江安达市某科技公司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9人中毒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73.3万元。事故调查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按规定设置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危险作业风险辨识分析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5.7.7

未进行安全风险承诺;承诺公告与现场情况严重失实。


本条款列入判定情形,旨在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特点、风险分布规律,精准管控各类动态高风险活动,让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操作人员的全体岗位人员,清晰掌握当日动态风险点,主动落实管控义务;同时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精准、直观的监管抓手,实现对企业动态风险的靶向监管。

本条款可进一步细分为两项具体要求。

一是企业应每日常态化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并承诺已落实有效管控措施。针对当日装置运行工况、开停车操作、异常工况处置、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承包商作业等动态高风险要素,开展全覆盖、无死角的风险研判,全面排查当日安全风险,精准梳理隐患问题,针对性制定并落实管控举措。

二是承诺公告中的动态安全风险应与实际状况相符,不应虚假承诺,隐瞒风险。企业对外公示的每日动态安全风险内容,必须完全贴合当日生产实际、现场作业工况及真实风险状况,严禁虚假填报、漏报瞒报风险、刻意隐瞒现场高危隐患,杜绝一切虚假承诺、不实公告行为。


相关文件要求:

《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全员、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向全体员工做出公开承诺,并在工厂主门外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企业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研判的基础上,落实相关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当日所有装置、罐区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安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控。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将企业履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对于未建立制度、不发布、虚假发布安全承诺公告的企业,进行约谈、通报、公开曝光,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相关事故案例:

2023年1月15日,辽宁盘锦某化工公司在烷基化装置水洗罐入口管道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3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799万元。事故调查发现,该企业冒险组织带压密封作业,且隐瞒高风险作业,每日安全风险研判承诺公告均为低风险,检维修及特殊作业数量为零,与现场情况严重失实。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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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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