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51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6年10月16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10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精简优化现有行政法规有关基层编制专项规划的规定,防范纠治规划编制中的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衔接,保障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3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17日交通部令第6号发布)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四、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6号公布)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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