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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一家氯碱企业开展指导服务时,在企业氯乙烯聚合装置边缘发现了两盏貌似刚安装好的路灯,灯柱下面的水泥底座还未干透。笔者总觉得有哪里不对劲,一时又说不上来。
带着疑虑又走了一段路之后,终于发现了问题所在——除了那两盏“新安装”的路灯以外,其他的路灯都没有那个水泥底座,而且也没有看到那两盏“新”路灯的接线箱。
加水泥底座的路灯
未整改的原路灯
笔者立即询问电气专业陪检人员:“那两盏路灯是新安装的吗?为什么和这些路灯不一样呢?”
陪检人员答道:“那两盏路灯不是新安装的,加水泥底座是为了整改隐患。”
笔者感到非常不解:“什么隐患需要加一个水泥底座啊?而且这个新增的底座把路灯的接线箱给盖住了啊!”
“就是要把接线箱给盖住,因为我们要改的隐患就是这个接线箱。之前我们检查发现这些照明灯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但是这些接线箱是非防爆的。”陪检人员立即解释道。
听到这里笔者哭笑不得,对陪检人员说道:“首先,这样做并不能解决接线箱不防爆的问题,水泥盖住不代表能满足防爆要求。此外,这样整改还会带来新的问题,把接线箱用水泥封住之后,一旦路灯出现了故障,不便于进行维修,总不能每次维修都开个动火票来破开这个水泥底座吧?!”
“我们之前这样整改也是为了降低资金投入,没有想到会给后续的维修增加很多麻烦,确实是我们考虑不周。”陪检人员尴尬说道,“我们马上调整整改计划,将这些处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接线箱全部更换为防爆接线箱。”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3条规定:“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第5.1条规定:“防爆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别、级别和组别选型。”依据标准要求,爆炸危险区域内安装使用符合设计要求的防爆电气设备是无可争议的。另外,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的要求,企业的这个问题符合重大隐患的判定条件,可以判定为重大隐患。
笔者认为,企业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该正视问题、解决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来整改,不能为了图省钱、图省事,将安全隐患“藏”起来,涉及重大隐患的整改更不能打任何折扣。否则,隐患非但没有得到彻底整改,反而会带来新的隐患。只有持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不断提升。
(作者系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
来源:中国化工报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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