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众号:劳动保护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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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这个表面看起来简单明了的词汇,在深入挖掘其内涵时,却显露出其概念的纷繁复杂与深层次的模糊性。虽然从字面意义上我们不难理解,它指的是在紧急情况下供人们撤离的通道或空间,但在国家全文强制性标准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通规》)中,并未对这一概念进行解释。同样,在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的术语部分,也未提及疏散通道这一概念。因此,想要在各种专业设计规范与标准中找到一个清晰且全面的定义,却让人颇感困难。
正确区分疏散通道
第一,疏散通道在使用功能上有所区分。根据《通规》第4.1.5条规定,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这一规定突显了主要疏散通道是专为人员设计的。然而,在《建规》第12.1.6条至12.1.9条中,不仅提及了车行疏散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还涉及了专用疏散通道,由此可见疏散通道的用途并非仅限于人员使用,其功能性可更加多元化。
第二,疏散通道还有建筑内外之分。虽然人们通常认为疏散通道主要存在于建筑内部,但在《建规》第5.5.19条中,明确提及了室外疏散通道的概念。对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应至少为3.00 m,并确保直接通向宽敞地带。这一规定清晰地表明,疏散通道不仅局限于建筑内部,还包括室外部分。
第三,疏散通道在分隔要求上也存在差异。根据《通规》第4.4.5条规定,交通隧道内的专用疏散通道,必须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等与车行隧道进行分隔。同时,《建规》第5.1.2条针对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对其两侧的隔墙分别提出了耐火极限不低于0.25~1.00 h的规定。因此,我国规范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等因素综合考虑了疏散通道的防火分隔要求。
第四,需要明确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之间的区别。《建规》对于安全出口有如下定义:“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这里所指的安全出口实际上是一个具体的点,即入口或出口的位置,可以视作疏散通道上的一个微观环节。在这个环节中,楼梯间又可以根据其开放程度和设计特点细分为敞开楼梯、室外楼梯、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以及防烟楼梯间等多种形式。同时,这里提及的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不仅包括室外安全区域,如室外地面、下沉式广场、具备疏散条件的上人屋面等,还包含室内安全区域,例如避难走道、避难层以及经过性能化分析的特定室内空间等。由此可见,仅仅是一个安全出口的定义,就涉及了诸多复杂的概念,这通常会增加理解的难度。
第五,我们需要明确疏散通道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区别。在《建规》中有描述指出,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设计为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同时也提到输送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同时作为疏散通道使用。在这些情境下,疏散通道和疏散走道的界定似乎并不明显。然而,在《通规》中,对于疏散走道的规定则更为详细。例如,规范中明确指出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或遮挡疏散走道,且疏散走道及其尽端不应使用可能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此外,规范还规定了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 m,且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这些规定均专门针对疏散走道,体现了其作为一个被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特定空间的特点。
与此同时,《通规》也强调,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存在任何妨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这些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此外,规范还规定了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 m。这些规定同时适用于疏散通道和疏散走道,但也暗示了两者之间的区别。实际上,在《通规》的另一项规定中,我们可以找到更明确的区分:在地铁车站中,站台公共区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 min内全部撤离站台,并能在6 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这里的疏散通道指的是在没有走道隔墙的大空间里供人员通行的空间,与疏散走道这一特定、有界限的空间形成对比。
在深入了解疏散通道的多个特点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这一概念在广义和狭义上存在着显著的区分。从广义角度来看,疏散通道涵盖了极为广泛的范围,不仅包括建筑内部的走廊、楼梯和安全出口等关键设施,还可能延伸至室外的逃生路径和集合点等。其应用场景也极为丰富多样,无论是住宅小区、商业大厦,还是工业厂房和公共娱乐场所,每一处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精细的疏散通道设计与规划。这种广泛的应用场景和多样化的需求,都充分展现了疏散通道概念的复杂性和独特性。
值得注意的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这3个常用的概念,实际上各有侧重。在日常科普和工作交流中,人们更倾向于使用广义的“疏散通道”概念,有时甚至被简称为“逃生通道”。这个广义的概念实际上包含了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安全出口等一系列构成完整疏散路径的重要元素。
因此,在讨论和研究中,必须清晰地界定我们是在科普的语境下谈论广义的疏散通道,还是在特定的设计规范中讨论狭义定义的疏散通道。这样的区分对于确保讨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畅通疏散通道存在多项难题
疏散通道被占用
由于疏散通道被占用、逃生门被关闭等原因造成的人员逃生难、救援难问题并不鲜见。例如,在2023年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中,唯一的楼梯通道被炸毁的隔墙严重堵塞,二楼临街窗户也被封堵并被锚固焊接的钢制广告牌完全阻挡,严重影响了人员逃生。再如,2023年广西北海市海城区“6·19”火灾事故中,由于事发民房违规加建、擅自封闭楼顶平台并加装防盗网窗,导致楼顶和窗户部位的疏散通道被封闭,人员逃生受阻。这些案例都凸显了保持疏散通道畅通的重要性。
当下,众多中小微企业涉足混合业态经营和人员密集场所。这些地点易燃、可燃物品多,火源、电源管理不严谨,疏散通道被占用和堵塞的问题非常突出。尤其是一些由农村自建房转变而来的场所,在初始建设时往往未对疏散通道进行充分考虑,而在改建或扩建时,又经常为了增加使用面积而侵占疏散通道,从而形成大量的“断头通道”和“死胡同”。再者,许多场所经过多次转租,租户往往“带病租用”,这进一步增加了疏散通道的安全隐患。
监管归属不清晰
目前,由于管理归属问题错综复杂,加之情况多变且易反复,使得疏散通道的安全管理工作异常棘手。在消防安全监管层面,全链条的监管职责也难以全面贯彻。特别是在“九小场所”、中小微企业的混合业态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这3种情况的疏散通道拥堵现象尤为严重。我国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其中多数与“九小场所”有关。尽管这些场所规模不大,但牵涉的监管部门却不少,这常常导致“都在管却都没管好”的尴尬局面。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且习惯于“抓大放小”,这无疑加剧了疏散通道的安全风险。
经营单位自主管理欠缺
某些传统经营单位的自主管理能力有待提高,他们长期忽视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防火门等关键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这使得原本应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因防盗窗(网)、广告牌、杂物等障碍物的存在而变得不通畅。同时,居民住宅小区门口杂物堆积、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老旧小区尤为严重。由于缺乏持续有效的管理,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等机构难以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从规划到管理
疏散通道可靠缺一不可
规划阶段体现疏散通道设计要求
在建筑设计的过程中,疏散通道的规划显得尤为重要,且必须根据不同建筑的特点进行精细化的设计。当涉及疏散走道的设置时,我们应当基于整体的疏散架构来精心布局走道和通道;如果建筑中包含楼梯间,其设计形式则需根据建筑的高度和使用功能量身定做;而在确定安全出口时,必须对其分隔方式进行深思熟虑。简而言之,建筑物的潜在风险与对疏散设施可靠性的需求成正比——建筑物风险越高,对疏散设施的可靠性要求也就越高。
遵守新规 科学设计疏散通道
随着建筑技术和安全理念的持续进步,我们识别潜在风险的能力也在不断增强。许多以往被忽略的风险点现在已经得到了关注,并在相关的建筑规范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往,人们普遍认为建筑内部的安全出口都是通过公共走道相互连接的。但在实际设计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安全出口之间需要穿越其他功能区域才能实现互通,这无疑扰乱了疏散的有序性,违背了“疏散过程中安全性逐步增强”的基本原则。
为了解决这一安全隐患,并增强疏散的可靠性,《通规》中明确指出:建筑内的疏散出口应分散配置,且各房间的疏散门应直接通往安全出口,而不应穿越其他房间。这一新规定不仅反映了我们对建筑安全风险认知的加深,同时也为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方针。
企业合规设置、安全管理疏散通道
在企业安全管理中,疏散通道的设置至关重要。企业必须按照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安全标准,精心规划疏散通道的布局,包括通道数量、宽度、间距及出口位置,以确保紧急情况下员工能有序撤离。同时,应在通道及周边设置醒目的疏散指示和安全出口标志,并保持清晰可见。通道内还需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而应急照明设备则用于保障断电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企业必须持续管理和维护已设置的疏散通道,包括定期巡检、保持通道畅通、标识清晰,以及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应制定规章制度禁止堵塞疏散通道,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此外,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也必不可少,以提高其自救能力。同时,应建立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反馈疏散通道情况。
企业在疏散通道管理上还需注重合规性,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和标准。企业应定期邀请专家指导,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同时,根据消防安全形势和企业发展需求,不断调整和完善疏散通道设置和管理方案,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作者:马哲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专家)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编辑: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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